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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刑事责任年龄、特别司法与行政措施、调查、审判、未成年人机构及儿童保障。
- 刑事责任自十二周岁开始,并适用专门的未成年人制度。
- 措施包括监控、社区服务、培训、治疗及机构安置。
- 调查、不公开审判及隐私保护适用特别保障。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违法未成年人及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包括责任年龄、措施、调查、审判、机构、后续照护及特别犯罪。
限制与排除
本法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者,并不取代一般《犯罪与刑罚法》《刑事诉讼法》《儿童权利法》或个人身份法律;特别规定未涉及之处仍适用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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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内政部。 部长:内政部长。 主管机关:负责儿童事务的联邦机关。 有关实体:负责儿童事务的地方机关。 儿童:任何活产且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儿童。 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其道德、性、身体、心理、精神、智力或教育健全可能面临危险,且该危险可能导致其成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儿童。 未成年人机构:适于照护违法未成年人及有违法风险未成年人的场所。 儿童保护专员:由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视情况而定)许可并指派,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关于儿童权利(Wadeema 法)的2016年第3号联邦法维护儿童权利并保护儿童的人。 监护人:依法对儿童承担责任或对儿童享有监护权的人。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规定适用于违法未成年人及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年龄时,采用公历。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年龄应以官方文件证明。无法提供该文件时,侦查机关或法院应指定专科医生运用专业方法估算年龄。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法未成年人在实施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时未满十二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命令对未达到本条规定年龄的违法未成年人采取本法规定的适当行政措施。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犯罪的,法院应裁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措施。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已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犯罪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措施,以替代法定刑罚。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可以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形下,适用下列规则: 1.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 对违法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规定的死刑或无期徒刑,应改判为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3. 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得超过原法定刑最高限度的二分之一。 在任何情况下,依本条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的有期徒刑均应在未成年人机构执行。违法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时仍有剩余刑期的,应转入刑罚执行机构或惩教机构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关于累犯的规定不适用于违法未成年人。 2. 除没收及解除公职外,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适用附加刑或从刑;但法院认为判处该等刑罚有益的除外。 3.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财产性刑罚。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审判违法未成年人时,适用下列法律保障: 1. 违法未成年人在其所犯罪行之一被判决前实施数项犯罪的,应按一项犯罪一并审理,并适用最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 2. 在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后发现其在判决作出前还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法院可以认定已对其采取的司法措施或判处的刑罚已经足够。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法未成年人被判定实施犯罪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司法措施: 1. 司法考察期。 2. 电子监控。 3. 社区服务。 4. 禁止从事特定工作。 5. 强制职业培训。 6. 安置于医疗机构。 7. 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 8. 安置于国家辅导中心。 在任何情况下,如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有此需要,可以同时对其采取一项以上的前述措施。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可以判处违法未成年人有期徒刑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暂缓宣告有罪判决,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三年,但违法未成年人在司法考察期内不得年满十八周岁;在此期间应对其实施监督,并施加司法考察期所要求的限制。 违法未成年人顺利通过司法考察期的,该案件视为从未存在;否则,应依本法规定对其重新审判。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司法考察期措施的执行程序。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院可以对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电子监控,禁止其前往经证明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影响的场所。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实施监控的情形、监控期限以及该措施的执行与跟踪程序。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院可以裁定由已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在指定期间内、按每日规定时数从事社区服务。违法未成年人未开始履行或未完成社区服务的,法院可以从本法规定的措施中另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社区服务的条件、履行地点、期限及该措施的执行程序。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强制职业培训,是指法院将违法未成年人交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部门接受培训,期限不超过三年。违法未成年人未开始接受职业培训或未完成培训的,法院可以从本法规定的措施中另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该措施的执行程序。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源于精神或心理疾病的,可以命令将其安置于为此目的设立的治疗性收容场所或医疗机构,直至其康复。 法院应根据负责其治疗的医生定期提交的报告,决定是否释放违法未成年人。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院可以命令将违法未成年人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以便对其进行矫治并纠正其行为。 法院应根据未成年人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决定释放违法未成年人或以其他措施替代该措施。 违法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得继续留在未成年人机构。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院可以命令将被认定具有恐怖主义危险的违法未成年人安置于国家辅导中心。 法院应根据国家辅导中心定期向法院提交的报告,决定释放违法未成年人或继续对其进行安置。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裁定采取本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时,法院可以裁定暂缓执行。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法未成年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或法定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轻罪时,适用刑事和解。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审判应不公开进行,并由儿童保护专员在场。仅其监护人、证人、律师及经法院许可的人可以参加。 审理违法未成年人所涉重罪案件时,必须有律师在场。监护人未为其委托律师的,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国家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律师报酬。 法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开展审判程序。 法院认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有此需要时,可以免除其亲自出庭,并在其不在场时听取证人证言。 但是,在向违法未成年人告知其不在场期间进行的程序之前,不得作出有罪判决;判决应在公开庭审中宣告。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调查违法未成年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如关于违法未成年人的信息足以进行通知,警方应尽快通知其监护人或一名亲属。违法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场。 2. 除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使用金属手铐或任何限制其行动的约束器具。 3.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构成重罪的,警方在对其采取任何程序措施前,应通知检察机关采取行动。 4. 在重罪以外的案件中,警方应在儿童保护专员在场时听取违法未成年人的陈述。儿童保护专员应就违法未成年人制作报告,并对与其人格有关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实施条例规定听取违法未成年人陈述的规则和地点。 5. 应给予违法未成年人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6. 听取陈述后,警方应将违法未成年人移送检察机关,并附儿童保护专员的报告;报告应载明其社会及心理状况、成长环境、关于促使其实施应受处罚行为或使其面临违法风险之因素的意见,以及建议采取的矫治措施。 7. 检察机关应告知违法未成年人对其提出的指控,并依法处理指控及案件。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采取羁押候审措施。但是,案件情况需要对其采取预防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命令将其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周;经法院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可以不予安置,而将违法未成年人交由其监护人,但应保证违法未成年人每次接到要求时均到场。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审理违法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违法未成年人的案件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相关联的,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仍应依本法规定进行。 2. 法院管辖权由依法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实施地确定。为实现违法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法院可以将刑事案件移送至违法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3. 违法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律师或案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就儿童保护专员提交的报告向其询问。 4. 法院应在审阅儿童保护专员提交的报告后对案件作出裁判,并以报告内容作为参考。 5.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经定性构成重罪的,应有两名儿童保护专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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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官方阿拉伯文为准。政府英文目录将第28条误标为第8条,站内依阿文及条文顺序规范为第28条。第31及41条的英文版本存在重大遗漏或意思反转,俄文和中文据阿文原文翻译。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对照官方英阿文本核查元数据、第1至49条连续编号、年龄门槛、程序保障及处罚。俄文和中文在阿联酋律师外部审校前仍为编辑译稿。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2年12月13日——颁布2022年第6号联邦法;12月15日刊载于第741号官方公报增刊;2023年3月15日生效。
- 2026年9月2日——全部49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核对官方阿文及政府英文,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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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Law No. 6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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