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违法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违法未成年人的案件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相关联的,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仍应依本法规定进行。 2. 法院管辖权由依法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实施地确定。为实现违法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法院可以将刑事案件移送至违法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3. 违法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律师或案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就儿童保护专员提交的报告向其询问。 4. 法院应在审阅儿童保护专员提交的报告后对案件作出裁判,并以报告内容作为参考。 5.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经定性构成重罪的,应有两名儿童保护专员在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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