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内政部。 部长:内政部长。 主管机关:负责儿童事务的联邦机关。 有关实体:负责儿童事务的地方机关。 儿童:任何活产且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儿童。 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其道德、性、身体、心理、精神、智力或教育健全可能面临危险,且该危险可能导致其成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儿童。 未成年人机构:适于照护违法未成年人及有违法风险未成年人的场所。 儿童保护专员:由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视情况而定)许可并指派,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关于儿童权利(Wadeema 法)的2016年第3号联邦法维护儿童权利并保护儿童的人。 监护人:依法对儿童承担责任或对儿童享有监护权的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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