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及违法风险法

第22条

调查违法未成年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如关于违法未成年人的信息足以进行通知,警方应尽快通知其监护人或一名亲属。违法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场。 2. 除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使用金属手铐或任何限制其行动的约束器具。 3.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构成重罪的,警方在对其采取任何程序措施前,应通知检察机关采取行动。 4. 在重罪以外的案件中,警方应在儿童保护专员在场时听取违法未成年人的陈述。儿童保护专员应就违法未成年人制作报告,并对与其人格有关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实施条例规定听取违法未成年人陈述的规则和地点。 5. 应给予违法未成年人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6. 听取陈述后,警方应将违法未成年人移送检察机关,并附儿童保护专员的报告;报告应载明其社会及心理状况、成长环境、关于促使其实施应受处罚行为或使其面临违法风险之因素的意见,以及建议采取的矫治措施。 7. 检察机关应告知违法未成年人对其提出的指控,并依法处理指控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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