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法院或检察机关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出版物、媒体或社交平台上公布违法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调查或审判事实、其摘要或判决摘要。 2. 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违法未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对于其认为有损违法未成年人本人或其家庭声誉、名誉的传单、书籍、录音、照片、影片、通信以及其他文件、文书、工具或设备,应予没收,并禁止通过社交媒体或任何其他方式传播。 3. 法院应根据违法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警方或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紧急审理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请求。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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