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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人口贩运法 — 第1–27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机关:有关联邦机关。 有关实体:有关地方实体。 人口贩运:本法令第2条规定的犯罪。 儿童:任何活产且按公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共同实施预谋行为,旨在实施本法令规定的任何犯罪,以直接或间接取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集团。 跨国性质犯罪: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或者虽在一国实施,但在另一国准备、策划、指…
- 第2条 — Article (2) The Crime of Human Trafficking
1.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视为构成人口贩运罪: (a) 在国家境内或跨越其国界,出售一人或多人,提议出售或购买、承诺出售或购买、招募、使用、征用、运输、转移、窝藏、交付、接收或收受一人或多人,并以暴力、威胁、其他胁迫形式、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滥用影响力或利用脆弱处境等手段,意图实施剥削; (b) 为取得控制他人者的同意以剥削被控制者,而给予或收取款项或利益。 2. 被害人为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即使未采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手段…
- 第3条 — Article (3) Non-consideration of the Victim Consent
1. 任何形式的人口贩运中采用本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手段时,被害人的同意不予考虑。 2. 被害人为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时,其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不予考虑。
- 第4条 — Article (4) Procedures of Investigations and Trial
在收集证据、侦查及审理人口贩运犯罪的各阶段,应采取下列措施和程序: 1. 以被害人和证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定权利,并给予其表达法律及社会需求的机会。 2. 如查明被害人需要或其本人提出请求,应将其转送医疗机关接受心理或身体治疗;必要时应安置于医疗或心理康复中心。 3. 如被害人需要住宿,应将其安置于住宿中心。 4. 被害人和证人需要时,应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5. 如侦查或审判需要,经检察机关或法院视情况作出命令,可允许外国被害…
- 第5条 — Crimes and Penalties: Article (5)
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刑罚的前提下,本法令规定的犯罪依本法令所定刑罚处罚。
- 第6条 — Article (6) Penalty of Human Trafficking
实施人口贩运罪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0迪拉姆的罚金。
- 第7条 — Article (7)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in Human Trafficking Offence
人口贩运犯罪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处无期徒刑,并处不少于5,000,000迪拉姆的罚金: 1. 被害人为儿童、残疾人、无行为能力人或孕妇。 2. 犯罪以死亡威胁、严重伤害、身体或心理折磨方式实施,或者行为人携带武器。 3. 行为人建立或管理有组织犯罪集团,或者是该集团成员,或者明知其目的而参与其活动。 4. 行为人是被害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或者对被害人具有支配权。 5. 行为人是公职人员或受托履行公共服务者,并利用其职位或受…
- 第8条 — Article (8) Failure to Report the Crime
明知本法令规定的人口贩运犯罪已经发生而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报告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9条 — Article (9) Coercion to Give False Testimony or Conceal Testimony
以暴力或威胁,提供任何形式的赠与或利益,或承诺提供该等赠与或利益,诱使他人在涉及本法令规定任何犯罪的程序中,向司法机关、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作伪证、隐瞒事项或作出不正确信息陈述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公职人员或受托履行公共服务者利用职权、职位或身份实施该行为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 第10条 — Article (10) Covering Up Human Trafficking Offence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有期徒刑: 1. 明知一人或多人参与或实施人口贩运犯罪,仍予以窝藏,意图帮助其逃避司法追究。 2. 占有、隐藏或处分源自人口贩运犯罪的物品,或者协助掩盖其特征。
- 第11条 — Article (11) Hiding or destroying the victim documents
扣留、隐藏、无正当法律依据持有或销毁人口贩运犯罪被害人的旅行证件或其替代文件、签证、居留许可或任何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12条 — Article (12) Protection of Victims or Witness Information
披露或揭示人口贩运犯罪被害人或证人的身份,致使其面临危险、遭受损害,或者便利犯罪人同其联系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并处15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13条 — Article (13) Protection from being provided with incorrect information
意图损害被害人或损害其身体、心理或精神健康,而向被害人提供关于其法定权利的误导性信息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的监禁,并处15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迪拉姆以下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14条 — Article (14) Resisting Decree-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1. 袭击负责执行本法令的人员,且该袭击发生在其履行职责期间或因其履行职责而发生,或者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抗拒该人员的,处不少于五年的有期徒刑。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由多人实施,或者由公然携带武器者实施的,处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
- 第15条 — Article (15) Legal Persons
1. 法人的代表、管理人员或代理人以法人名义或为法人利益实施人口贩运犯罪的,对法人处2,000,000迪拉姆以上10,00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但不影响相关自然人的责任。 2. 作出有罪判决时,法院可以裁定解散法人,永久或暂时关闭法人,或者关闭其一个分支机构。
- 第16条 — Article (16) An attempt of an offence
1. 对本法令第6、7、9及11条规定犯罪的未遂,依既遂犯罪处罚。 2. 以直接共犯或原因共犯身份参与实施本法令第2、6、7、9、10及11条规定犯罪的,视为该犯罪的实行犯。
- 第17条 — Article (17) Incitement to commit crime
以公开方式煽动实施人口贩运犯罪的,即使煽动未产生后果,也处有期徒刑。
- 第18条 — Article (18) Complementary Penalties
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任何案件均应裁定: 1. 没收犯罪工具、资金及其所得。因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而无法裁定没收的,法院应判处罚金,其数额相当于犯罪发生时有关财产的价值。 2. 驱逐因本法令规定犯罪之一被定罪的外国人。 3. 关闭发生人口贩运犯罪的场所。除非该场所已被安排用于合法目的并经检察机关批准,不得重新开放。
- 第19条 — Article (19)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1. 行为人在犯罪开始实施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报告其所知的犯罪情况,并由此在犯罪发生前发现犯罪、逮捕犯罪人或阻止犯罪完成的,免除本法令规定的刑罚。 2. 犯罪发生后报告的,如行为人在侦查期间协助主管机关或有关实体逮捕其他犯罪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患无法治愈的疾病或形成永久残疾的,不适用本款。
- 第20条 — Article (20) Knowing the Age of the Victim
对于本法令规定的犯罪,推定行为人知悉被害人的年龄。
- 第21条 — Article (21) Non-Liability of the Victim
被害人实施本法令规定的任何犯罪,如该犯罪系因其人口贩运被害人身份而产生或与该身份直接相关,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 第22条 — Article (22) Exemption from Paying Civil Lawsuit Fees
人口贩运犯罪的被害人为请求赔偿其在同一犯罪中因受剥削而产生的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免缴诉讼费用。
- 第23条 — Article (23) Victim Protection Mechanism
国家应确保建立被害人保护机制,并创造适当条件,为其提供援助以及医疗、心理、教育和社会照护,对其进行康复并在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框架内帮助其融入社会。被害人为不居住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时,国家还应依内阁决议规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其迅速、安全返回本国。
- 第24条 — Article (24) The National Committee to Combat Human Trafficking
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由内阁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作出决议设立。
- 第25条 — Article (25) Competencies of The National Committee to Combat Human Trafficking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综合性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战略,并同国家主管机关及有关实体协调制定其实施计划、方案和机制。 2. 研究并提出更新人口贩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依照国际要求实现对被害人和证人的必要保护。 3. 建立数据库,收录与人口贩运犯罪有关的国际立法、贩运手段和方式以及相关研究。 4. 同国家主管机关及有关实体协调,编制国家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措施的报告。 5. 研究与预防人口贩运有关的国际、区域及地方报告,并采取必要行动…
- 第26条 — Article (26) Repeals
1. 废止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犯罪的2006年第51号联邦法。 2. 废止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相矛盾的任何规定。
- 第27条 — Article (27) Publication & Enforcement of the Decree-Law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