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人口贩运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机关:有关联邦机关。 有关实体:有关地方实体。 人口贩运:本法令第2条规定的犯罪。 儿童:任何活产且按公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有组织犯罪集团: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共同实施预谋行为,旨在实施本法令规定的任何犯罪,以直接或间接取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集团。 跨国性质犯罪: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或者虽在一国实施,但在另一国准备、策划、指挥或监督的犯罪;或者虽在一国实施,但由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或者在一国实施而其后果影响另一国的犯罪。 资金:无论取得方式、种类和形式如何的资产,包括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电子、数字或加密资产、国家货币和外币,以及任何形式(包括电子或数字形式)的法律文件和凭证,用以证明该等资产、份额或相关权利的所有权;还包括构成任何种类资产的经济资源,包括自然资源、银行信贷、支票、付款指令、股票、证券、债券、汇票和信用证;以及源自或产生于该等资产且可用于取得融资、货物或服务的任何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 犯罪所得:直接或间接源自实施本法令所规定犯罪的资金,包括利润、优惠、经济利益以及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其他资金的任何类似财产。 被害人:因本法令规定应受处罚的犯罪行为之一而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任何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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