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视为构成人口贩运罪: (a) 在国家境内或跨越其国界,出售一人或多人,提议出售或购买、承诺出售或购买、招募、使用、征用、运输、转移、窝藏、交付、接收或收受一人或多人,并以暴力、威胁、其他胁迫形式、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滥用影响力或利用脆弱处境等手段,意图实施剥削; (b) 为取得控制他人者的同意以剥削被控制者,而给予或收取款项或利益。 2. 被害人为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即使未采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手段,也视为人口贩运。 3. 本条所称剥削形式包括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利用他人卖淫、强迫劳动、摘取人体器官或组织、强迫服务、奴役、乞讨以及类似奴役或劳役的做法。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