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人口贩运法

第18条

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任何案件均应裁定: 1. 没收犯罪工具、资金及其所得。因涉及善意第三人权利而无法裁定没收的,法院应判处罚金,其数额相当于犯罪发生时有关财产的价值。 2. 驱逐因本法令规定犯罪之一被定罪的外国人。 3. 关闭发生人口贩运犯罪的场所。除非该场所已被安排用于合法目的并经检察机关批准,不得重新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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