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本法令第6、7、9及11条规定犯罪的未遂,依既遂犯罪处罚。 2. 以直接共犯或原因共犯身份参与实施本法令第2、6、7、9、10及11条规定犯罪的,视为该犯罪的实行犯。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