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证据、侦查及审理人口贩运犯罪的各阶段,应采取下列措施和程序: 1. 以被害人和证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其法定权利,并给予其表达法律及社会需求的机会。 2. 如查明被害人需要或其本人提出请求,应将其转送医疗机关接受心理或身体治疗;必要时应安置于医疗或心理康复中心。 3. 如被害人需要住宿,应将其安置于住宿中心。 4. 被害人和证人需要时,应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 5. 如侦查或审判需要,经检察机关或法院视情况作出命令,可允许外国被害人或证人留在国家境内。 6. 应被害人请求,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以提起要求赔偿损害的民事诉讼;相关费用由国家依《犯罪与刑罚法》承担。 7. 必要时,应考虑向被害人提供教育援助,尤其是儿童和残疾人。 8.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依《证人及同类人员保护法》采取措施,确保被害人和证人获得保护且不受影响。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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