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人口贩运法

第11条

扣留、隐藏、无正当法律依据持有或销毁人口贩运犯罪被害人的旅行证件或其替代文件、签证、居留许可或任何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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