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私法 · 阿联酋联邦法律;任何性别未满十八周岁者的早婚

未满十八周岁者结婚规则

规定早婚法院许可程序,包括评估委员会、所需医疗及其他文件、审查标准、法院决定和救济程序。

资料类型内阁决定
法律部门民事与私法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任何性别未满十八周岁者的早婚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3日
颁布日期2025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官方公报815 · 2026年1月14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3日
合并更新至2026年9月3日

01

文件概览

规定早婚法院许可程序,包括评估委员会、所需医疗及其他文件、审查标准、法院决定和救济程序。

  • 序言和全部11条均提供四语版本。
  • 法院根据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许可决定。
  • 须提供医疗报告、自由同意、生活费及住所保障;决定可提出异议并上诉。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完整准备序言及全部11条的四语版本: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以及 SGC 俄文和中文编辑译稿。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2 / 12
已译为中文12 / 12

第Preamble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内阁: — 经审阅《宪法》; — 经审阅经修订的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权限和部长职权的联邦法律; — 经审阅经修订的2022年第32号关于联邦司法权的联邦法令; — 经审阅2024年第41号关于颁布《个人身份法》的联邦法令; — 经审阅2020年第71号关于依伊斯兰教法达到性成熟但未满十八周岁者结婚规则的内阁决定; — 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并经内阁批准, 决定如下: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决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法令:2024年第41号关于颁布《个人身份法》的联邦法令。 法院:个人身份事务初审法院或个人身份事务审判庭,视情况而定。 委员会:依本决定第3条设立的委员会。 早婚:男性或女性依伊斯兰教法已达到性成熟但未满十八个公历周岁而缔结的婚姻。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禁止为未满十八个公历周岁的男性或女性办理婚姻契约认证;但经法院许可、确认该婚姻符合当事人利益,并依本决定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办理的除外。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依本决定设立常设的“早婚申请评估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工作制度及所在地,由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视情况作出决定予以确定。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接收早婚许可申请。 2. 与拟婚男女双方各自的监护人联系。 3. 根据审查具体情况的需要与法院协调。 4. 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拟婚男女双方社会状况的报告,包括经济、安全及健康状况。 5. 在不要求宣誓的情况下,听取委员会认为对形成意见或确信属必要之人的陈述。 6. 就准予早婚许可是否适当编制综合报告,说明适当或不适当的理由;为此,委员会可要求提供有助于编制报告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7. 将婚姻许可申请、所附文件及就该申请编制的报告移送法院。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早婚许可申请应使用为此制定的表格向委员会提交,并附下列文件: 1. 医疗报告,证明已完成性发育,怀孕和分娩不会危及拟婚女方的生命及身体安全,并说明是否存在妨碍结婚的疾病。 2. 证明拟婚男女双方心理状况的医疗报告。 3. 拟婚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书面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均未受到胁迫的材料。 4. 证明拟婚男方有能力负担生活费用的材料,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或受托人经认证的承诺,承诺在男方达到能够谋生的年龄前承担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 5. 证明拟婚男方已提供适当婚姻住所的材料。 6. 由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委员会在编制本决定第4条第6项所述报告时,应核实下列事项: 1. 本决定第5条所述文件齐备且真实。 2. 拟婚男女双方有能力承担婚姻义务,并充分理解结婚所产生的义务。 3. 结合双方的社会状况和生活条件,准予早婚许可不会使拟婚男方或女方遭受损害。 4. 拟婚男女双方在年龄、社会条件和经济能力方面的相称程度。 5. 结婚不会影响拟婚男方或女方未来的教育。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委员会应审查收到的申请、编制报告,并在确认符合本决定规定的条件且文件齐备后,将报告提交法院。 2. 报告移送法院后,各方可就委员会报告向法院提交意见。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法院应根据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作出准予或拒绝早婚许可的决定。在裁定申请前,法院可补充其认为正确处理申请所必需的事项,或者责成委员会予以补充。 2. 法院不采纳委员会报告结论的,应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3.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法院决定提出异议:决定当面作出的,自作出次日起七日内提出;视为当面作出的,自送达次日起七日内提出。法院应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处理异议。就此作出的裁判可提起上诉。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初次申请被驳回后,自驳回之日起满六个月,或者拟婚双方的情况发生足以要求重新审议申请的变化时,可以再次提交早婚许可申请。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废止上述2020年第71号内阁决定。任何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或冲突的规定亦予废止。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次日起施行。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9月3日核对结构、元数据及阿英文对应关系。俄文和中文为非官方编辑译文,具体案件使用前须经外部法律复核。 · 2026年9月3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5年12月31日——颁布2025年第212号内阁决定。
  • 2026年1月14日——刊载于第815号官方公报;2026年1月15日——生效并废止2020年第71号决定。
  • 2026年9月3日——序言及全部11条纳入可寻址语料库,完成俄文和中文编辑译稿,并核查官方来源页面。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212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