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婚许可申请应使用为此制定的表格向委员会提交,并附下列文件: 1. 医疗报告,证明已完成性发育,怀孕和分娩不会危及拟婚女方的生命及身体安全,并说明是否存在妨碍结婚的疾病。 2. 证明拟婚男女双方心理状况的医疗报告。 3. 拟婚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书面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均未受到胁迫的材料。 4. 证明拟婚男方有能力负担生活费用的材料,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或受托人经认证的承诺,承诺在男方达到能够谋生的年龄前承担夫妻双方的生活费用。 5. 证明拟婚男方已提供适当婚姻住所的材料。 6. 由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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