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者结婚规则

第4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接收早婚许可申请。 2. 与拟婚男女双方各自的监护人联系。 3. 根据审查具体情况的需要与法院协调。 4. 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拟婚男女双方社会状况的报告,包括经济、安全及健康状况。 5. 在不要求宣誓的情况下,听取委员会认为对形成意见或确信属必要之人的陈述。 6. 就准予早婚许可是否适当编制综合报告,说明适当或不适当的理由;为此,委员会可要求提供有助于编制报告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7. 将婚姻许可申请、所附文件及就该申请编制的报告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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