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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个人身份法第1–19条

  1. 第Preamble条 — Preamble

    我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穆罕默德·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 经审阅《宪法》;经修订的1972年第1号关于各部权限和部长职权的联邦法律;经修订的1985年第5号颁布《民事交易法》的联邦法律;经修订的1992年第11号颁布《民事诉讼法》的联邦法律;1997年第21号关于确定婚姻契约中聘礼及费用的联邦法律;经修订的2005年第28号《个人身份法》;2020年第13号《公共卫生法》;经修订的2021年第31号颁布《犯罪与刑罚法》的联邦法令;2

  2. 第1条 — Article (1)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Decree-Law

    1. 本法令适用于阿联酋非穆斯林公民及居住在本国的非穆斯林外国人,但任何一方就婚姻、离婚、遗产、遗嘱和亲子关系事项主张适用其本国法的除外;同时不得影响上述1985年第5号联邦法律第12、13、15、16及17条。 2. 本条第1款所述适用本法令者,可以约定适用本国现行其他家庭或个人身份法规,取代本法令。 3. 本法令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一切事实。

  3. 第2条 — Article (2) Calculation of Durations

    本法令规定的期限按公历计算。

  4. 第3条 — Article (3) Cases of Exception from Referral to Family Guidance

    依本法令提起的离婚案件不提交家庭指导委员会,而应直接提交法院,由法院在第一次开庭时作出判决。

  5. 第4条 — Article (4)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as to Rights and Duties

    适用本法令时,应保障女性与男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尤其包括: 1. 作证:女性在法院作证的证明力与男性相同,不得区别对待。 2. 继承:依本法令,男性和女性平等分配遗产。 3. 请求离婚权:丈夫和妻子均可依单方意愿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影响双方与离婚有关的权利。 4. 共同监护:女性和男性在子女满十八周岁前享有平等的共同监护权;子女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行选择。

  6. 第5条 — Article (5) Civil Marriage

    缔结民事婚姻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男女双方均年满二十一个公历周岁,年龄以各自国籍国签发的正式文件证明。 2. 不得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结婚,并不得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3. 男女双方在认证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结婚,且不存在法律上使该同意无效的情形。 4. 双方签署披露表格。 5. 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7. 第6条 — Article (6) Civil Marriage Contract Procedures and Authentication

    1. 当事人可向主管法院的认证法官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在遵守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办理结婚。 2. 男女双方在认证法官面前填写规定表格以缔结婚姻,并可约定契约条款。契约所载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双方权利,特别是子女共同监护条款,对双方有效。 3. 婚姻契约表格应由双方披露各自此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及离婚日期(如有),并由女方声明不存在现有婚姻关系。男方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时,亦须提交该声明;无论如何,男方均须在认证法

  8. 第7条 — Article (7) Divorce by Unilateral Will

    法院判决离婚,只需任何一方在法院表示希望分开并不再维持婚姻关系,无须说明理由、证明损害或归责于另一方。

  9. 第8条 — Article (8) Divorce Procedures

    任何一方均可按规定表格申请离婚,无须证明损害。另一方获正式通知后,由法院判决离婚。

  10. 第9条 — Article (9) Divorcee's Alimony

    离婚判决作出后,离婚女方可请求法院判令前夫支付扶养费;其他离婚后请求按规定表格向法院提出。婚姻契约未约定扶养费或其他财产请求的条件和规则时,法官应在评估下列因素后酌情决定是否支持及给付期限: 1. 婚姻年限;婚姻越久,扶养费金额越高。 2. 女方年龄;年龄越低,扶养费金额越低,反之亦然。 3. 双方财务状况,以法院委任会计专家编制的经济状况报告为依据。 4. 男方因疏忽、过错或实施导致离婚的行为而对离婚产生的作用。 5. 任何一方因离婚

  11. 第10条 — Article (10) Joint Custody

    1.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且平等的监护权;子女亦有权不由一方排除另一方而独占其抚养和接触,以维护子女心理健康并减轻离婚影响。 2. 一般原则是离婚后父母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双方共同请求法院将监护确定给最能维护子女利益的一方、一方向法院书面放弃监护权,或者一方以法院接受的理由请求将另一方排除出共同监护并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此类理由包括行为能力障碍、参与监护存在危险或共同监护人未履行职责。实施条例应规定排除对方及取消其

  12. 第11条 — Article (11) Distribution of Estate

    1. 被继承人有权依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则,将其在本国境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其选择的任何人。 2. 无遗嘱时,遗产的一半归配偶,另一半由子女不分性别平均分配。死者无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时平均继承;仅一方父母健在时,该父母继承一半,另一半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若无另一方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全部遗产归唯一健在的父母。父母均不在的,全部遗产由兄弟姐妹不分性别平均分配。 3. 尽管有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任何继承人均可请求依《民事交易法》规定

  13. 第12条 — Article (12) Procedures for Open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Estate File

    内阁应为本法令适用者发布遗产案件程序指南。

  14. 第13条 — Article (13) Wills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1. 本法令适用者的遗嘱,应依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登记于专门登记册。 2. 男女双方签署婚姻契约时,可填写遗嘱登记表格,说明任何一方死亡时财产的分配方式。

  15. 第14条 — Article (14) Establishment of Newborn's Parenthood

    1. 子女亲子关系可因婚姻或者父母双方承认而确立,出生证明依现行法规签发。 2. 法院可依相关规则命令进行DNA检测;仅在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依主张者申请作出确立亲子关系的命令:a. 子女亲生父母不明;b. 年龄差足以支持该子女与主张者之间的亲子关系。 3. 内阁可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作出规范收养和替代家庭程序、规则及其法律后果的决定。

  16. 第15条 — Article (15) Matters not Specifically Provided

    本法令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本国现行法律法规。

  17. 第16条 — Article (16) Executive Regulations

    内阁应发布本法令的实施条例。

  18. 第17条 — Article (17) Repeals

    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冲突的规定均予废止。

  19. 第18条 — Article (18)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Decree-Law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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