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法

第5条

缔结民事婚姻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男女双方均年满二十一个公历周岁,年龄以各自国籍国签发的正式文件证明。 2. 不得在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结婚,并不得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3. 男女双方在认证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结婚,且不存在法律上使该同意无效的情形。 4. 双方签署披露表格。 5. 符合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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