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法

第4条

适用本法令时,应保障女性与男性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尤其包括: 1. 作证:女性在法院作证的证明力与男性相同,不得区别对待。 2. 继承:依本法令,男性和女性平等分配遗产。 3. 请求离婚权:丈夫和妻子均可依单方意愿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影响双方与离婚有关的权利。 4. 共同监护:女性和男性在子女满十八周岁前享有平等的共同监护权;子女满十八周岁后有权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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