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法

第6条

1. 当事人可向主管法院的认证法官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在遵守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办理结婚。 2. 男女双方在认证法官面前填写规定表格以缔结婚姻,并可约定契约条款。契约所载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双方权利,特别是子女共同监护条款,对双方有效。 3. 婚姻契约表格应由双方披露各自此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及离婚日期(如有),并由女方声明不存在现有婚姻关系。男方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多配偶制时,亦须提交该声明;无论如何,男方均须在认证法官面前披露任何现存婚姻关系。 4. 契约应载明双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同意。 5.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民事婚姻经核准的双语契约格式。 6. 认证法官核实民事婚姻的全部条件和本条程序均已满足后,应认证婚姻契约并记入专门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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