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共同且平等的监护权;子女亦有权不由一方排除另一方而独占其抚养和接触,以维护子女心理健康并减轻离婚影响。 2. 一般原则是离婚后父母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但双方共同请求法院将监护确定给最能维护子女利益的一方、一方向法院书面放弃监护权,或者一方以法院接受的理由请求将另一方排除出共同监护并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此类理由包括行为能力障碍、参与监护存在危险或共同监护人未履行职责。实施条例应规定排除对方及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3. 父母对共同监护事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按规定表格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请求法院裁决。 4. 离婚后,法院可依任何一方申请,酌情作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安排。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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