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亲子关系可因婚姻或者父母双方承认而确立,出生证明依现行法规签发。 2. 法院可依相关规则命令进行DNA检测;仅在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依主张者申请作出确立亲子关系的命令:a. 子女亲生父母不明;b. 年龄差足以支持该子女与主张者之间的亲子关系。 3. 内阁可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作出规范收养和替代家庭程序、规则及其法律后果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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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亲子关系可因婚姻或者父母双方承认而确立,出生证明依现行法规签发。 2. 法院可依相关规则命令进行DNA检测;仅在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依主张者申请作出确立亲子关系的命令:a. 子女亲生父母不明;b. 年龄差足以支持该子女与主张者之间的亲子关系。 3. 内阁可根据司法部长的提议,作出规范收养和替代家庭程序、规则及其法律后果的决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