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联邦税务

增值税法

联邦增值税核心法规,涵盖征税范围与税率、供应地点和日期、零税率、豁免、抵扣、发票及申报。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17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18年1月1日
官方公报621 Supplement · 2017年8月3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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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联邦增值税核心法规,涵盖征税范围与税率、供应地点和日期、零税率、豁免、抵扣、发票及申报。

  • 标准税率与应税供应。
  • 零税率与豁免。
  • 进项税、发票、申报及特别制度。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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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88 / 88
已译为中文88 / 88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增值税:对生产和分销各阶段的货物、服务进口及供应征收的税,包括视同供应。 税款:增值税。 海合会国家:依海合会章程具有完整成员资格的全部国家。 适用国:通过本国立法实施增值税法并由实施条例界定的海合会国家。 货物:可供应的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水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能源。 服务:货物以外可供应的任何事项。 进口:将货物从境外带入本国,或从境外接受服务。 相关货物:已进口且如在本国供应不属于免税的货物。 相关服务:已进口、供应地在本国且如在本国供应不属于免税的服务。 人:自然人或法人。 应税人:依本法令已经或应当登记纳税的人。 纳税人:依本法令有义务在本国缴税的任何人,包括应税人或最终消费者。 税务登记:应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FTA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号:FTA向每一登记纳税的人签发的唯一号码。 已登记人:持有税务登记号的应税人。 货物接收方:为其供应或进口货物的人。 服务接收方:为其供应或进口服务的人。 进口商:就货物而言,为进口日海关清关所示进口人;就服务而言,为服务接收方。 应税交易商:适用国中主要活动为分销水和实施条例规定各类能源的应税人。 纳税申报表:应税人按FTA表格提供的税务信息和数据。 对价:因供应货物或服务已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认可补偿。 业务: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定期、持续、独立开展的活动,包括工业、商业、农业、专业、手工业、服务、勘探或使用有形无形财产的活动。 免税供应:在本国业务过程中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不征税且相关进项税不得退还,但本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税供应:任何人在本国业务过程中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不包括免税供应。 视同供应:依本法令规定视为供应并按应税供应处理的事项。 进项税:某人接受货物服务供应或实施进口时已付或应付的税。 销项税:对应税供应及视同应税供应征收的税。 可退税款:依本法令可由FTA退还纳税人的已付款项。 应纳税额:依本法令计算并征收的税。 应付税款:已到期应向FTA缴纳的税。 税期:计算并缴纳应付税款的特定期间。 税务发票:记录应税供应及其详情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发票。 税务贷项通知单:记录减少或取消应税供应之调整及详情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贷项通知单。 政府机关:本国部委、政府部门机构、联邦和地方公共机关机构,以及依内阁决议享受政府机关待遇的其他实体。 慈善机构:内阁根据部长提议确定的非政府、非营利公共福利组织。 相关慈善活动:不为慈善机构任何所有人、成员或股东产生利益,由慈善机构在获主管机关批准、其依法设立文件或许可的宗旨范围内,为在本国开展或促进慈善目的实施的非营利活动。 强制登记门槛:实施条例规定的金额,应税供应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时,供应方须申请登记。 自愿登记门槛:实施条例规定的金额,应税供应或应税费用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时,供应方可申请登记。 运输相关服务:货运、包装封装、海关文件准备、集装箱管理、装卸储存和货物移动,以及与运输服务密切相关或完成运输所必需的其他服务。 业务设立地:业务依法设立并作出重要管理决定或履行中央管理职能的地点。 固定机构:业务设立地以外,具有足够人力和技术资源、使个人能够定期或永久供应或接受货物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 居所:个人依本法令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的地点。 非居民:在本国无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且通常不居住于本国的人。 关联方:经济、财务或组织上不相互独立,且一方可通过法律、持股或表决权控制其他方的两个或多人。 海关立法:规范本国海关的联邦和地方立法。 指定区域: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为本法令目的指定的任何区域。 出口:将货物运出本国,或向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在境外的人提供服务。 代金券:使持有人有权按其标明或载明价值取得货物服务或获得价格折扣的工具,不包括Emirates Post Group发行的邮票。 以主权身份实施的活动:政府机关以其专属身份有偿或无偿实施的活动。 资本资产:指定长期使用的业务资产。 资本资产计划:根据特定期间实际使用情况调整最初退还进项税的制度。 行政罚款:FTA因个人违反本法令及税务程序立法而施加的金额。 行政罚款评定:FTA就到期行政罚款作出的决定。 消费税:依法律对特定货物征收的税。 税务集团:依本法令在FTA登记为单一应税人的两个或多人。 纯碳氢化合物:仅由氢和碳组成的各种纯化学式化合物(CxHy)。 逃税:个人采用非法手段造成应纳税额减少、不缴税款或取得无权获得的退税。 税务审计:FTA检查个人业务记录或相关信息、数据、货物,以核实其履行本法令或《税务程序法》义务。 税务评定:《税务程序法》定义的税务评定。 自愿披露:纳税人通过FTA表格,依《税务程序法》通知申报表、税务评定或退税申请中的错误遗漏。 税务程序法:经修订的2017年第7号《税务程序联邦法》及替代其的任何联邦法律。 电子发票系统:依税务程序立法,专用于签发、发送、交换和共享发票及贷项通知单详情的电子系统。 电子发票:依电子发票系统以可自动电子处理的结构化电子格式签发、发送和接收的发票。 电子贷项通知单:依该系统以结构化电子格式签发、发送和接收的贷项通知单。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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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对下列事项征收: 1. 应税人实施的每项应税供应和视同供应; 2. 相关货物进口,但实施条例规定的除外。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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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本法令第六部分的前提下,依第2条对任何供应或进口按本法令确定的供应或进口价值,以5%的标准税率征税。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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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主体对所征税款负责: 1. 实施第2条第1款供应的应税人; 2. 相关货物的进口商; 3. 依第48条第3款取得货物的已登记人。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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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视为货物供应: 1. 依实施条例将货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转移给另一人; 2. 两方或多方订立在实施条例规定条件下于日后转移货物的协议。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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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货物供应的任何供应均视为服务供应,包括依实施条例确定的任何服务提供。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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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第5、6条,下列事项不视为供应: 1. 出售或发行代金券,但收到的对价超过其标明现金价值的除外,具体依实施条例; 2. 将业务或其独立部分从一人转移给应税人以继续该业务; 3. 实施条例确定的其他供应。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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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规定以单一价格供应多个组成部分之交易的处理条件,无论组成部分为货物和/或服务。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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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供应货物或服务的,视为由委托人作出并为其利益。 2. 代理人以自身名义供应货物或服务的,视为代理人直接作出并为其利益。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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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机关的活动以非主权身份实施,或与私营部门竞争的,视为在业务过程中作出供应。 2.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政府机关、视为以主权身份实施的活动,以及活动不与私营部门竞争的情形。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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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视为视同供应: 1. 无对价供应原构成应税人全部或部分资产、现不再属于其资产的货物或服务; 2. 将应税人在本国的业务资产货物转移至其在适用国的业务,或反向转移,但依海关立法视为临时转移,或作为该货物另一项应税供应组成部分的除外; 3. 可收回进项税的货物或服务全部或部分用于业务以外目的,在非业务使用范围内视同供应; 4. 应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日拥有的货物和服务。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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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不视为视同供应: 1. 相关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未获退还; 2. 该供应为免税供应; 3. 已退进项税依资本资产计划作出调整; 4. 十二个月内向每一接收方供应货物的价值不超过实施条例规定金额,且拟将货物用作样品或商业赠品; 5. 每人在十二个月内全部视同供应应付销项税总额低于实施条例规定金额。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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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国或任一适用国具有居所的人,在第19条供应价值于过去十二个月超过强制登记门槛,或预计未来三十日将超过该门槛时,应办理税务登记。 2. 在本国或适用国均无居所的人,如供应货物或服务且本国没有其他人负责缴纳该供应应纳税款,应办理登记。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FTA必须登记的期限及税务登记生效日。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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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个或多个开展业务的人,在各自于本国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属于关联方,且其中一人或多人控制其他人的情况下,可申请登记为税务集团。 2. 实施条例规定FTA可拒绝集团登记申请的情形。 3. 除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业务经营者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税务登记号。 4. 关联方未申请集团登记的,FTA可根据其经济、财务和组织业务关系进行评估,并在确认符合实施条例控制要求和条件时登记为集团。 5. FTA可依实施条例条件取消税务集团登记。 6. 应应税人请求或在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下,FTA可增加或移除人员以修改集团登记。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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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登记或未登记应税人仅实施零税率供应的,FTA可应其申请豁免税务登记。 2. 获豁免者业务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豁免理由消失的变化时,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通知FTA。 3. FTA发现应税人无权获豁免的,有权追缴豁免期间应纳税款及行政罚款。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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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第2款所述内阁决议确定的政府机关应申请税务登记;除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决议外,不得取消其登记。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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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部分无登记义务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登记: 1. 在任一月末证明第19条供应价值或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应税费用超过自愿登记门槛; 2. 在任何时点预计未来三十日第19条供应价值或将发生的应税费用超过该门槛。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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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确定是否有权登记时,不得计入进口至本国的货物服务价值,但依第48条第1款由进口商负责计算其税款的情形。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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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超过强制和自愿登记门槛时,应合计: 1. 应税货物和服务价值; 2. 该人收到、且未计入第1款的相关货物和相关服务价值; 3. 该人全部或部分收购另一人业务时,属于该另一人的全部或相关部分应税供应价值; 4. 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下关联方作出的应税供应价值。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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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超过强制或自愿登记门槛时,不计入个人在业务过程中供应其资本资产的价值。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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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登记人在停止实施应税供应,或连续十二个月应税供应价值低于自愿登记门槛且第17条第2款不适用时,应向FTA申请注销登记。 2. FTA确信保留登记将损害税制完整性的,可依实施条例条件和控制要求作出注销决定。 3. 注销不影响FTA追缴任何应纳税款或行政罚款的权利。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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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二个月应税供应价值低于强制登记门槛的,已登记人可向FTA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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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17条自愿登记的已登记人,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权申请注销。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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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规定本部分税务登记、注销,以及拒绝登记或注销申请的程序、控制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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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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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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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8 of 2017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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