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4条

1. 两个或多个开展业务的人,在各自于本国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属于关联方,且其中一人或多人控制其他人的情况下,可申请登记为税务集团。 2. 实施条例规定FTA可拒绝集团登记申请的情形。 3. 除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业务经营者不得拥有一个以上税务登记号。 4. 关联方未申请集团登记的,FTA可根据其经济、财务和组织业务关系进行评估,并在确认符合实施条例控制要求和条件时登记为集团。 5. FTA可依实施条例条件取消税务集团登记。 6. 应应税人请求或在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下,FTA可增加或移除人员以修改集团登记。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