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3条

1. 在本国或任一适用国具有居所的人,在第19条供应价值于过去十二个月超过强制登记门槛,或预计未来三十日将超过该门槛时,应办理税务登记。 2. 在本国或适用国均无居所的人,如供应货物或服务且本国没有其他人负责缴纳该供应应纳税款,应办理登记。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FTA必须登记的期限及税务登记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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