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5条

1. 已登记或未登记应税人仅实施零税率供应的,FTA可应其申请豁免税务登记。 2. 获豁免者业务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豁免理由消失的变化时,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通知FTA。 3. FTA发现应税人无权获豁免的,有权追缴豁免期间应纳税款及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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