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废金属供应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包括声明、登记核实及发票要求。
- 接收方须拟转售废金属或将其用于处理。
- 供应前,接收方须提交两份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核实登记并在发票中注明适用该机制。
- 零税率供应除外;本决定自2026年1月13日起适用。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阿联酋增值税登记主体之间的废金属供应,且接收方拟转售或用于处理。
限制与排除
零税率供应不适用该机制;接收方未提交法定书面声明的,反向征税不适用。本决定仅限于废金属,并非针对所有金属或货物的一般规则。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废金属:具有商业价值、经处理后可使用的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废料。 处理:通过修复、回收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废金属转化为可用于制造新产品的材料之过程。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向已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接收方供应废金属,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处理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该废金属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接收方负责核算该供应应缴税款,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全部纳税义务。 2. 废金属供应依据《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废金属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废金属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说明该供应系为本条第1款所述目的; 2) 向废金属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确认接收方已在税务机关登记; b. 废金属供应商应在供应日期前: 1) 接收并保存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 2) 按税务机关认可的方式核实废金属接收方的登记状态; 3) 在发票中明确注明适用反向征税机制。 4. 废金属接收方未提交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的,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该接收方;该接收方亦不得将废金属视为用于或拟用于《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54条第1款a项及b项所述情形。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财政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均予废止。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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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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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5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5年11月4日——第153/2025号内阁决定颁布。
- 2025年11月14日——刊载于第811期《官方公报》。
- 2026年1月13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生效。
- 2026年8月25日——完成全部5条核对;俄文及中文明确标示为非官方编辑译文。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153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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