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阿联酋联邦税务

废金属增值税反向征税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废金属供应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包括声明、登记核实及发票要求。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25日
颁布日期2025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官方公报811 · 2025年11月14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25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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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完整逐条收录登记主体之间废金属供应的增值税反向征税规则,包括声明、登记核实及发票要求。

  • 接收方须拟转售废金属或将其用于处理。
  • 供应前,接收方须提交两份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核实登记并在发票中注明适用该机制。
  • 零税率供应除外;本决定自2026年1月13日起适用。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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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全部5条均在站内发布: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译本,以及 SGC 的俄文和中文编辑译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5 / 5
已译为中文5 / 5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废金属:具有商业价值、经处理后可使用的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废料。 处理:通过修复、回收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废金属转化为可用于制造新产品的材料之过程。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向已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接收方供应废金属,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处理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该废金属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接收方负责核算该供应应缴税款,并履行与之相关的全部纳税义务。 2. 废金属供应依据《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废金属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废金属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说明该供应系为本条第1款所述目的; 2) 向废金属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确认接收方已在税务机关登记; b. 废金属供应商应在供应日期前: 1) 接收并保存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 2) 按税务机关认可的方式核实废金属接收方的登记状态; 3) 在发票中明确注明适用反向征税机制。 4. 废金属接收方未提交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的,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该接收方;该接收方亦不得将废金属视为用于或拟用于《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54条第1款a项及b项所述情形。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财政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与本决定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均予废止。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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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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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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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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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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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5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5年11月4日——第153/2025号内阁决定颁布。
  • 2025年11月14日——刊载于第811期《官方公报》。
  • 2026年1月13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生效。
  • 2026年8月25日——完成全部5条核对;俄文及中文明确标示为非官方编辑译文。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153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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