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联邦税务

税务程序法

关于登记、申报、稽查、评税、处罚、异议、税务争议及退税的一般框架。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2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2023年3月1日
官方公报737 · 2022年10月1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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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关于登记、申报、稽查、评税、处罚、异议、税务争议及退税的一般框架。

  • 税务登记与申报。
  • 稽查、评税及行政处罚。
  • 异议、司法挑战及退税。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59 / 59
已译为中文59 / 59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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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局长:FTA局长。 工作日:除联邦政府周末和公共假日外的任何工作日。 委员会:税务争议解决委员会。 有管辖权的法院:FTA总部或任何分支机构所在地辖区内的联邦法院。 税:依据税法征收并由FTA负责管理、征收和实施的任何联邦税。 税法:征收税款的任何联邦法律。 税务住所证明:FTA依本法令第53条签发,确认个人在本国税务住所的证明。 税收居民:依第53条居住于本国的人。 人:自然人或法人。 业务: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定期、持续、独立开展的活动,例如工业、商业、农业、专业、手工业、服务或钻探活动,使用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活动,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活动。 应税人:为适用税法而已登记或应当登记的人。 纳税人:依税法应在本国缴税的人,包括应税人或最终消费者。 纳税申报表:应税人按FTA规定形式和机制提供的税务信息及数据,包括相关附件和附表。 纳税期间:税法规定、应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间。 税务登记:个人向FTA登记或由FTA登记其姓名以供税务之用的程序。 税务登记号:FTA为税务目的向每个人签发的唯一号码。 已登记人:具有税务登记号的应税人。 法定代表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破产公司由法院指定的破产受托人,或依法获指定代表他人的任何人。 应纳税额:依税法计算和征收的税。 应付税款:应向FTA缴纳的税。 行政罚款:FTA因个人违反本法令、税法或内阁实施决定而施加的金额。 可退税款:FTA依税法和本法令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人的金额。 税务评定:FTA依第23条作出的决定。 行政罚款评定:FTA就行政罚款作出的决定。 通知: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规定方式,将FTA决定告知个人。 自愿披露:纳税人依第10条通过FTA指定表格,告知纳税申报表、税务评定或退税申请中的错误或遗漏。 名册:税务代理名册。 税务代理:在FTA登记并获他人授权,代表其面对FTA、协助履行税务义务和行使税务权利的人。 税务审计:FTA为核实个人履行本法令或税法义务,对商业记录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货物实施的审计程序。 税务审计员:获指定实施税务审计的FTA员工。 逃税:个人使用非法手段,导致应纳税额减少、不缴税款或取得其依本法令或税法无权获得的退税。 实施条例:本法令实施条例。 电子发票系统:依本法令专用于签发、发送、交换和共享发票及贷项通知单详情的电子系统。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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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旨在: 1. 依本法令或税法规范FTA、纳税人及与FTA往来之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规范适用于本国全部税法的共同程序和规则。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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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任何业务或依税法负有义务的人,应依实施条例规定保存会计活动记录、商业账簿及税法规定的税务相关信息。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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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部长应发布实施电子发票系统所需决定,确定其生效日期,以及执行相关控制要求、规则和程序所需的条件和规定。 2. 部长指定的任何人均适用电子发票系统。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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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个人均应以阿拉伯语向FTA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其有义务或被要求提交的税务相关数据、信息、记录和文件。 2. 尽管有第1款,FTA可接受其他语言的材料,但个人须依实施条例按FTA要求提供阿拉伯语译本。 3. 提交译本的人对其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FTA可依赖所提交译本。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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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税人可依税法向FTA提交登记申请。 2. 已登记人应: a. 依税法在与FTA及第三方的全部通信和交易中注明税务登记号; b. 在可能需要变更FTA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况发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FTA指定形式和机制通知; c. 依税法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3. 实施条例规定登记、注销及数据变更程序。 4. 负责颁发营业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应按实施条例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不迟于二十个工作日通知FTA。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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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应: 1. 自获指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实施条例程序通知FTA; 2. 代表应税人向FTA提交纳税申报表; 3. 视情况遵守本法令和税法的要求。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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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名应税人应依本法令及税法编制并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 2. 不包含税法规定基本数据的不完整申报表不予受理。 3. 应税人对申报表及与FTA通信中的信息和数据真实性负责。 4. 纳税人应在本法令及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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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税人向FTA支付任何金额时,应确定相关税种和纳税期间,FTA据此分配款项。 2. 未确定税种或期间的,FTA可依实施条例将全部或部分金额用于清偿应税人的任何税款或欠款。 3. 支付金额超过应付税款或在FTA有贷方余额的,FTA可在相关纳税期间结束后不超过五年内,依实施条例将其用于清偿应税人对FTA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欠款。 4. 支付金额少于应付税款的,适用本法令第三部分第四章及第五部分第二章。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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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税人发现已提交申报表或FTA税务评定存在错误,导致依税法计算的应付税款低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2. 纳税人发现退税申请错误导致应退金额高于正确金额的,应提交自愿披露。 3. 错误导致应付税款高于正确金额的,应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4. 错误导致应退金额低于正确金额的,纳税人可提交自愿披露。 5. 纳税人知悉申报表存在不影响应纳税额的错误或遗漏时,应在FTA规定情形提交自愿披露,其他情形通过纳税申报表更正。 6. 实施条例规定向FTA自愿披露的详细规则及披露前行政罚款的适用机制。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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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应通过个人在FTA登记的地址,通知其任何决定或程序。 2. FTA依第1款发送通知和通信的,视为该人已获通知并收到相关通信。 3. 实施条例规定通知和通信方式。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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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应建立税务代理名册。 2. 任何人只有在满足登记条件、列入名册并取得有管辖权地方机关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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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条例规定税务代理登记、暂停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条件、控制要求及程序,以及税务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2. 税务代理停止营业的,应依实施条例规定通知FTA。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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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可指定税务代理代表其处理本法令或税法下的税务义务,但不影响该个人自身责任。 2. 在遵守第15条第2款的前提下,个人按FTA规定机制通知代理关系届满或解除税务代理的,FTA不得再就该个人与税务代理往来。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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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代理应在实施条例规定期间内,按规定方式保存与其现任或曾任代理之个人有关的信息、文件、记录和数据。 2. 经FTA要求,税务代理应提供其持有的有关该个人的全部所需材料。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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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可对任何人实施税务审计,以核实其遵守本法令和税法。 2. FTA应至少提前十日通知。 3. 审计可在FTA总部、被审计人的营业地、储存货物或保存记录之处,或其开展业务的其他地点进行。 4. 尽管有第2款,税务审计员在有重大理由认为被审计人涉及其本人或他人的逃税、未临时关闭将妨碍审计,或经通知的人试图阻止进入时,可不经预先通知进入并临时关闭相关地点不超过七十二小时。 5. 上述情形须事先取得局长或其代表书面同意;进入住所还须取得检察机关许可。 6. 七十二小时届满后应重新开放,除非FTA在届满前取得检察机关许可,再延长相同期间。 7. 实施条例规定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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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员实施审计时,可查阅记录原件或副本,并依实施条例控制要求,从被审计人的营业地或其持有的货物、设备或其他资产中取样或予以扣押。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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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应在FTA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必要时,局长或其代表可在特殊情况下决定于其他时间进行。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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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第46条的前提下,如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新信息,FTA可依本法令及实施条例程序重新审计此前已审计事项。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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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税务审计的人及其税务代理或法定代表人,应向税务审计员提供履职所需的一切便利和可能协助。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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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税务审计的人有权: 1. 要求税务审计员出示职业身份证件; 2. 获得税务审计通知副本; 3. 出席在FTA以外实施的税务审计; 4. 依实施条例规定,取得FTA在税务审计中扣押或获得的任何纸质或数字文件原件之副本。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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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应在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并依规定程序,将税务审计结果通知接受审计的人。 2. 接受税务审计的人,可依实施条例规定的控制要求,查阅或取得FTA据以评定应付税款和行政罚款的文件及数据。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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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应作出税务评定,以确定应付税款、可退税款及税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在评定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下列任一情形通知纳税人: a.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申请税务登记; b.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c.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其已提交申报表中列明的应付税款; d. 应税人提交了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 e. 已登记人依税法有义务代表另一人计算税款而未予计算; f. 因该人逃税或参与逃税而导致应付税款不足; g. 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无法确定实际应付税额或纳税申报表真实性的,FTA可采用估算方式评定应付税款和可退税款。在此情况下,FTA应: a. 根据可能影响评定事项的新信息修改估算税务评定; b. 在修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人员。 3. 实施条例规定税务评定应包含的信息或数据。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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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TA应就下列任一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评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人员: a. 开展业务或依本法令、税法负有义务的人,未保存两者要求的记录和其他信息; b. 该人经要求未以阿拉伯语向FTA提交税务相关数据、记录和文件; c.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d. 已登记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e. 已登记人未向FTA报告可能需要变更其税务登记信息的情形; f. 应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其任命;罚款从法定代表人的自有资金中收取; g. 法定代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收取; h. 已登记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i. 应税人未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应付税款; j. 已登记人提交了不正确的纳税申报表; k. 应税人或纳税人依第10条第1、2款,就申报表、税务评定或退税申请中的错误提交自愿披露; l. 应税人或纳税人在获通知FTA将对其实施税务审计前,未就上述错误提交自愿披露; m. 接受税务审计的人、其税务代理或法定代表人违反第20条,未向审计员提供便利;罚款视情形从该人、代表或代理的自有资金中收取; n. 已登记人依税法有义务代表另一人计算税款而未予计算; o. 税法或内阁决议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罚款评定应包含的信息和数据。 3. 内阁应通过决议,规定本法令、税法下第1款每项违法行为及内阁决议确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罚款。 4. 任何行政罚款不得超过其所针对税额的两倍。 5. 依本法令或其他法律施加行政罚款,不免除任何人缴纳应付税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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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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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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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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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28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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