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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关于刑事侦查与审判、强制措施、上诉及判决执行的联邦规则。
- 警察与检察机关权限。
- 羁押、保释及其他措施。
- 审判、上诉及执行。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阿联酋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及执行。
限制与排除
不适用于 DIFC/ADGM 民商事程序;特定犯罪的特别程序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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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本法适用于《犯罪与刑罚法》及其他刑事法律所处罚犯罪的程序,也适用于同态复仇、血金犯罪程序,但不得与伊斯兰教法相冲突。 2. 本法适用于生效前尚未裁判的案件及尚未完成的程序,但下列除外:A. 在辩论终结后生效的管辖变更规定;B. 生效前期限已开始的期限变更规定;C. 对生效前判决的上诉方式规定,若其取消或创设该方式。 3. 依当时有效法律合法完成的程序继续有效,另有规定除外。 4. 新设的刑事诉讼消灭期限或其他程序期限,自设定法律生效之日起计算。 5. 本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任何人仅在依法证明有罪后方可受刑罚。 2. 逮捕、搜查、扣留、羁押、禁止出境或电子监控,仅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条件下实施;扣留、羁押仅在指定场所及主管机关命令确定的期限内执行。 3. 禁止对被告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禁止酷刑或有辱人格待遇;由此取得的任何证据无效。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公共权力人员仅可在法律规定情形、内部请求帮助或救援,或发生严重威胁人身、财产的危险时进入住宅。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被控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重罪的被告,在审判阶段应有律师辩护。未委托的,法院指定,国家依法支付报酬。 2. 被控可处有期徒刑重罪且经法院确认无力聘请律师的,可请求指定。 3. 指定律师有妨碍辩护的理由,应立即向刑事法院院长提出;法院接受的,另行指定。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检察机关是司法权组成部分,依本法侦查犯罪并提起公诉。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机构、审前羁押、扣留场所及债务人拘留场所。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对总检察长决定所列犯罪,司法警察、侦查机关仅可向利害关系人披露被害人数据。 2. 犯罪相关数据、信息也仅依总检察长确定的程序、规则披露。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全部调查取证、侦查及审判程序使用阿拉伯语。 2. 被告、证人或其他需记录陈述者不懂阿拉伯语的,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视情使用经任命、许可的译员,或司法部、地方司法机关批准的技术方式。 3. 哑、聋或无法说话者,问题、回答应书面记录并附卷;无法书写的,使用手语翻译。 4. 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使用其他实体的译员,但须先宣誓诚信、真实履职。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检察机关专有提起、进行刑事诉讼的权限,法律规定由其他机构提起的除外。 2. 联邦检察机关对涉及联邦利益的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管辖权。 3. 总检察长本人或通过检察官依法提起、进行刑事诉讼。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刑事诉讼仅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撤回、中止或停止进行。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下列犯罪仅依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投诉提起刑事诉讼:1. 被害人为行为人配偶、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且物品未被司法、行政扣押或设有第三人权利时的盗窃、欺诈、背信及隐匿所得物;2. 不向有权请求者交付儿童,或从监护、照料者处带走儿童;3. 拒付判令的扶养费、监护、哺乳或住房费用;4. 侮辱、诽谤;5. 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被害人知悉犯罪及行为人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受理投诉。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投诉向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提出;现行犯情形可向在场公共权力人员提出。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第11条犯罪有多名被害人的,一人投诉即足够。 2. 有多名被告的,对其中一人的投诉视为针对全部。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第11条犯罪的被害人未满十五周岁或有精神障碍的,由其监护人投诉。 2. 犯罪针对财产的,照管人、财产管理人也可投诉。 3. 上述两种情形适用前述投诉规则。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被害人与其代表利益冲突或无代表人的,由检察机关代为代表。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第11条情形的投诉权因被害人死亡而消灭。 2. 投诉后死亡不影响诉讼进行。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投诉人可在判决终局前随时撤回;撤回导致刑事诉讼终止。 2. 多名被害人的,须全部投诉人撤回方生效。 3. 对一名被告撤回的,对其他被告同样生效。 4. 投诉后被害人死亡的,撤回权转由全体继承人。 5. 终局判决后撤回的,检察机关应停止执行刑罚并释放被定罪人。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刑事法院发现尚未被起诉的其他被告、尚未归责的其他事实,或与所审指控相关的重罪、轻罪的,可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处理。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审理案件期间发生侵犯刑事法院、其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法院命令、应有尊重,或影响法院成员、证人的犯罪,法院可记入庭审笔录并将被告移送检察机关侦查。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遵守《律师职业法》的前提下,庭审中发生犯罪的,法院可记入笔录,必要时命令逮捕被告并移送检察机关侦查。 2. 即使该犯罪通常依法须投诉方可起诉,此时也不以投诉为条件。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刑事诉讼因被告死亡、终局判决或终局刑事命令、和解、有权者撤回、全面赦免,或取消行为可罚性的法律而终止。 2. 除同态复仇、血金犯罪及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罪外,其他重罪自犯罪之日起二十年、轻罪五年、违警罪一年而时效届满。 3. 时效期间不因任何原因停止。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侦查、起诉、审判、和解、刑事协商程序,以及当面对被告实施或正式通知的调查取证程序,中断时效;有多项中断行为的,自最后一项重新计算。 2. 对一名被告的中断,对其他被告同样中断。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因犯罪遭受直接个人损害者,可在调查取证、侦查期间或刑事法院辩论终结前,向被告提出民事权利请求;不得在上诉法院首次提出。 2. 法人受损且法律或依法发布的规章确定赔偿的,法院应依职权判赔。 3. 缴纳诉讼费后方受理民事权利请求。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受害人无诉讼能力且无法定代表人的,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可应检察机关请求指定代表其主张民事权利者,且不令其承担诉讼费用。 2. 被提起民事请求的被告无诉讼能力且无代表人的,法院可应检察机关请求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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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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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20日——完成全部384项已发布条文的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不将其标示为官方译文。
- 2026年8月20日——完成语言数据核对:384项条文均有英文,380项有阿文;源数据缺少第73、149、153、172条阿文。编辑译文已处理英阿版本差异,并以阿文原文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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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8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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