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阿联酋联邦刑事实体法,涵盖责任原则、刑罚以及危害国家、人身、财产和公共秩序的犯罪。
- 刑事责任基础。
- 刑罚与刑事措施。
- 犯罪构成及特别规则。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联邦犯罪与刑罚,并受该法地域及域外适用规则约束。
限制与排除
其他联邦法规中的特别犯罪规定同时适用;DIFC/ADGM 民事法院不因此取得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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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对于应处同态复仇(奇萨斯)或血金(迪亚)的犯罪,适用伊斯兰教法。其他犯罪及其法定刑罚,依本法及其他现行刑事法律确定。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人不得因他人所犯罪行而承担责任。被告在依法律证明有罪前,应推定无罪。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第一编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但该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除条文语境另有要求外,本法所称“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及联邦各成员酋长国政府。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就本法而言,公职人员是指担任联邦或地方立法、行政、管理或司法职务的任何人,无论其为任命或选举产生,包括: 1. 承担公共权力职责者及各部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2. 武装部队人员; 3. 安全部门工作人员; 4. 司法机关成员,以及立法、咨询和市政委员会的主席与成员; 5. 经任何公共机关授权执行特定任务者,但以授权范围为限; 6. 公共机关、公共机构以及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所有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7. 协会和公益机构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8. 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其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实体之工作人员。 不属于前述类别的人,基于与公共财产实体签订的合同,或接受依法或依规有权作出该项委托的公职人员之委托而从事公共服务相关工作的,就其合同或受托工作而言,视为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 该职务、工作或服务无论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自愿或强制,均不影响认定。 只要犯罪发生于具备该身份期间,职务、工作或服务的终止不妨碍本法适用。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就本法而言,外国公职人员是指在其他国家担任立法、行政、管理或司法职务的任何人,无论该职务长期或临时、任命或选举产生、有偿或无偿,亦包括任何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 2. 就本法而言,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国际组织任职或经该组织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就本法而言,下列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1. 全部或部分归联邦或地方机关、联邦或地方公共实体和机构、联邦政府或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所有的公司、协会或公益机构所有的财产; 2. 由本条第1款所述任何实体管理、监督,或该实体有权使用、经营的任何财产; 3. 法律规定其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任何其他实体之财产。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刑事处分措施仅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适用。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刑罚的规定适用于刑事处分措施。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关于危害国家总统犯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针对国家副总统、联邦最高委员会成员及其王储和副手实施的犯罪。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就本法而言,下列方式视为公开传播: 1. 在公共集会、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开说出、呼喊或以任何方式传播的言语; 2. 在公共集会、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实施的行为、手势或动作,或以任何方式传达给身处该等场所的人,或被无关人员目睹; 3. 文字、图画、图像、符号、音频、视频、可阅读材料、影片及其他表达方式,如在公共集会、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展示,或以任何方式不加区别地散发、流通,或在任何地点向公众出售或要约出售。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规定的期间和日期均按公历计算。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享有的返还、赔偿、费用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犯罪发生后、终局判决作出前颁布对被告更有利的法律时,仅适用该法律。 终局判决生效后颁布法律,规定被告据以定罪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再受处罚的,应停止执行判决,其刑事法律效果终止,但新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法仅减轻刑罚的,作出终局判决的法院可依检察机关或被定罪人的申请,根据新法规定重新审查原判刑罚。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作为前条的例外,规定某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犯罪或加重其刑罚的法律具有特定期限,或因突发异常情形而颁布的,该适用期限届满或异常情形消失,不妨碍就其存续期间所犯罪行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妨碍执行依据该法律判处的刑罚。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并在其生效后继续实施的连续犯、接续犯或惯犯。 新法修改累犯、数罪或刑罚并合规定的,适用于使被告受数罪规则约束或构成累犯的每一犯罪,即使其他犯罪发生于新法生效前。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适用于在悬挂本国国旗的军舰和军用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无论其位于何处。 前款规定亦适用于国家所有或为非商业目的运营的非军用船舶、航空器,以及悬挂本国国旗的商用船舶和航空器。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不影响本国参加的协定和条约的前提下,本法不适用于在本国港口或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实施的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犯罪后果延及本国; 2. 犯罪性质危害本国安全、扰乱本国安宁、违反公共道德,或破坏本国港口或领海的良好秩序; 3. 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当地机关协助; 4. 行为人或被害人为本国公民; 5. 船舶载有国际上禁止流通、持有或交易的材料或物品。 对于在本国领空内的外国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只有在犯罪后该航空器降落于本国机场,或犯罪性质扰乱本国安宁、危害公共秩序、违反本国航空管理规则,或机长请求当地机关协助,或行为人、被害人为本国公民时,方适用本法。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人在本国境外实施行为,因而成为全部或部分发生于本国境内犯罪的正犯或共犯的,适用本法。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人在本国境外实施行为,因而成为下列犯罪的正犯或共犯的,适用本法: 1. 危害本国对外或内部安全、宪政制度、依法获准发行的国家证券或印花的犯罪,或伪造、仿制本国公文或官方印章的犯罪; 2. 伪造、仿制、变造本国货币,流通该货币或为流通而持有该货币的犯罪,无论行为发生于本国境内或境外; 3. 伪造、仿制、变造在本国合法流通的纸币或硬币,或在本国流通、为流通而持有该等货币的犯罪; 4. 针对本国公民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人作为正犯或共犯在境外实施破坏或妨碍国际通信设施、贩运毒品、妇女、儿童或奴隶、国际海盗、恐怖主义或洗钱犯罪后进入本国的,适用本法。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国公民在境外作为正犯或共犯实施依本法构成犯罪的行为,返回本国且该行为依行为地国法律亦应受处罚的,依本法处罚。 行为实施后取得本国国籍者亦适用前款规定。就本条适用而言,无国籍人在本国有惯常住所的,视同本国公民。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对于在境外犯罪的人,仅总检察长可提起刑事诉讼。经证明外国法院已作出终局无罪判决,或已定罪且刑罚执行完毕,或刑事诉讼、所判刑罚已依法消灭,或该国主管机关已将侦查结案存档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判决是否终局、诉讼或刑罚是否消灭及侦查是否结案,依作出判决国家的法律判断。 所判刑罚尚未全部执行的,应执行剩余刑期。但第21条或第22条所列犯罪的无罪判决,如系因该国法律不处罚该行为而作出,仍可在本国法院对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 该刑事诉讼由设于联邦首都的有管辖权联邦法院审理。
第2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执行刑罚时,应将被定罪人因该项犯罪在境内外已经历的羁押、审前拘留、电子监控或刑罚执行期间折抵刑期。
第2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境内,本法不适用于依国际协定、国际法或国内法享有豁免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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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20日——完成全部408项已发布条文的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并将此前分别导入的第365条英文、阿文版本合并为一条记录。上述译文并非官方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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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1 of 2021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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