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证据 · 联邦法律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证据规则,包括书证与电子证据、证人、专家、承认及宣誓。

资料类型程序法
法律部门诉讼与证据
法律体系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2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2日
官方公报737 · 2022年10月1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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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民商事证据规则,包括书证与电子证据、证人、专家、承认及宣誓。

  • 举证责任。
  • 电子证据与书证。
  • 证人、专家、承认及宣誓。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25 / 125
已译为中文125 / 125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原告应证明其主张的权利,被告有权予以否认。 2. 待证事实应与案件相关、对案件结果具有影响且可予采纳。 3. 法官不得依据个人所知作出判决。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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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张者负举证责任,否认者以宣誓确认其否认。 2. 证据用于证明与表面事实相反的事项,宣誓用于维持原有状态。 3. 证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承认仅对作出承认者具有证明力。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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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法规定的前提下,证据相互冲突且无法协调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形采纳其认为更具证明力的证据;无法作出取舍的,法院不采纳任何相互冲突的证据。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应在判决中说明理由。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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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债务关系无须采用特定形式,但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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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约定特定证据规则的,法院应适用其约定,但该约定违反公共秩序的除外。 2. 当事人的约定非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不予承认。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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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证据程序作出的判决、决定,无须说明理由,但其中包含终局裁判的除外。 2. 在任何情况下,就确认现状或听取证人证言的紧急案件作出的判决、决定,均应说明理由。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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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决定实施某项证据程序的,应在相关判决、决定中确定首次实施该程序的开庭日期。该程序需要多次开庭的,无须重新通知,但向缺席当事人送达伪造异议或向其提出决定性宣誓的除外。 2. 已采取的程序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形式予以记录。 3. 证据程序应由书记员在场,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制作笔录并与法官共同签署,无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署。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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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可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通过记载于电子或纸质庭审笔录的决定,撤销其先前命令实施的证据程序,但应在庭审笔录中说明理由。 2. 法院可决定不采纳证据程序的结果,但应在决定或判决中说明理由。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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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人或类似情形当事人的承认、询问、作证、宣誓、提出宣誓、拒绝宣誓及转由对方宣誓,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不会书写的,以其惯用手势作出。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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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电子方式实施的任何证据程序,与本法规定的相应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因任何原因无法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实施证据程序的,应将其延期至下次开庭,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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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询问、作证、宣誓等证据程序应在法院前进行;无法进行的,法院可前往实施或指定一名法官实施。 2. 作出承认者、受询问者、证人、被提出宣誓者或类似人员居住在本国但不在法院辖区内,且无法以电子方式实施证据程序的,法院应委托其居住地法院实施;适用现行立法关于司法委托的规定。 3. 上述人员居住在国外,且无法以电子方式实施证据程序的,法院可依相关司法协定,委托该国主管法院代为实施所需证据程序。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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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国依据现行国际条约承担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可采纳在国外实施的证据程序,但其违反公共秩序的除外。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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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未提交文件或未实施所要求证据程序的,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通过记载于庭审笔录的决定,对其处1,000迪拉姆以上10,000迪拉姆以下罚金。该决定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2. 受罚者提出可接受理由的,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免除全部或部分罚金。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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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是指一人陈述他人对其享有权利。 2. 当事人在涉及该法律事实的诉讼进行期间,直接在法院前或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或监督法官承认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构成司法承认。 3. 未在法院前作出,或涉及其他案件中争议的承认,构成非司法承认。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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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有效的条件是作出承认者具有处分所承认权利的能力。 2. 具有辨别能力并获准从事买卖的未成年人,在许可范围内作出的承认有效。 3. 照管人、监护人、宗教基金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就其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作出的承认有效。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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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认可明示或默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 2. 承认与表面情形明显矛盾的,不予采纳。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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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出承认者,承认不得分割,但承认涉及多个事实,且其中一项事实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其他事实存在的除外。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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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承认对作出承认者具有决定性证明力,仅约束该人,且不得撤回。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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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司法承认依本法规定证明;其中,除法律允许以证人证言证明的情形外,不得以证人证言证明非司法承认。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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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询问到场的任何当事人。 2. 经法院或监督法官视情批准,任何当事人均可直接询问到场的对方当事人。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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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依职权或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命令对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被决定询问者应出席指定庭审。 2. 当事人有可接受理由无法亲自到场的,可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听取其陈述;无法实施的,监督法官可前往其所在地听取。询问由法院进行的,法院可指定一名法官实施。法院或监督法官确定日期、地点,制作由指定法官或监督法官与书记员签署的笔录。 3. 当事人无可接受理由不到场,或无有效法律理由拒绝回答的,法院可自行作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论,并可在通常不得采用的情况下采纳证人证言及推定。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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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询问其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具有辨别能力的,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就其获准办理的事项询问本人。 2. 当事人为法人的,询问其法定代表人。 3.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所述法定代理人均应具有处分争议权利的能力。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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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向任何当事人提出其认为适当的问题,或对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提出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庭回答;法院或监督法官认为必要的,可另定回答期限。 2. 当事人可对向其提出的问题表示异议,并应说明理由。 3. 法院或监督法官应视情禁止与案件无关、对结果无影响或不可采纳的问题。 4. 回答应当着请求询问的当事人作出,但询问不以其到场为条件。 5. 问题及回答记入庭审笔录并向到场当事人宣读。受询问者可更正其认为需要更正的回答。笔录由法官、书记员签署。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公文书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照法定形式,在其权限、职权范围内,记录由其实施的事项或从利害关系人处接收的内容。 2. 文书不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但经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具有私文书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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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125 / 125 · 100%
EN
123 / 125 · 98%
AR
125 / 125 · 100%
中文
125 / 125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20日——完成全部125项已发布条文的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源数据缺少第60、73条官方英文文本,因此依据官方阿文制作译文。上述译文并非官方译文。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5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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