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数字法 · 联邦法律

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电子文件、签名和印章的法律效力,以及数字身份与信任服务许可。

资料类型联邦法令
法律部门数据与数字法
法律体系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2022年1月2日
官方公报712 Supplement 1 · 2021年9月26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01

文件概览

电子文件、签名和印章的法律效力,以及数字身份与信任服务许可。

  • 电子文件与交易。
  • 电子签名、印章及时间戳。
  • 信任服务提供者与阿联酋信任清单。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54 / 54
已译为中文54 / 54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后所列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TDRA:电信和数字政府监管局。 董事会:TDRA董事会。 主席:TDRA董事会主席。 政府机关:联邦及地方政府机关。 主管机关:本国负责数据保护、电子安全事项的政府机关,以及视情况包括联邦身份与公民事务管理局。 联邦身份与公民事务管理局:联邦身份、公民、海关与港口安全管理局。 电子:电磁、光电、数字、光学或类似形式。 电子交易:全部或部分以电子形式作出、执行、提供或签发的任何交易,包括合同、协议及其他交易和服务。 电子处理:创建、签署、发送、接收、保存或检索电子文件。 信息技术手段:用于逻辑和算术运算或保存、发送和接收数据的任何电子工具。 电子文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在任何介质上创建、保存、提取、复制、发送、传送或接收,并可检索为可读形式的电子记录、消息或信息陈述。 数据:以数字、字母、符号或特殊形状表示,为使用而收集的事实、测量和观察集合。 电子信息:可由信息技术手段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数字、字母、符号、标识或其他形式保存、处理、生成和传输的任何数据或信息。 电子信息系统:为创建、处理、管理、保存和交换电子信息或执行类似功能而设计的信息程序和信息技术手段集合。 发件人:创建或发送电子文件的人,或由他人代表其创建或发送的人;不包括提供该文件处理、发送、保存或其他相关服务的人。 收件人:发件人意图使其接收电子文件的人;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接收、处理、保存或其他相关服务的人。 信息程序:可由信息技术手段处理、旨在执行特定任务的数据、指令和命令集合。 自动化电子手段:在运行或响应时无需自然人介入,全部或部分自动、独立运行的电子信息系统。 自动化电子交易:全部或部分由自动化电子手段作出或执行的交易。 认证程序:旨在核实个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或核实以任何电子形式收到数据之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电子程序,包括使用算法、符号、文字、识别号码、加密及其他数据保护措施的程序。 电子身份识别系统:使用个人数据核实其身份和资格,以签发电子标识符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电子标识符:通过电子身份识别系统签发,包含个人身份要素或数据以核实个人身份的任何有形或无形标识。 数字身份:一种特殊电子标识符,使个人能够与采用该标识符提供服务的政府或非政府机关进行电子交易、签名和盖章。 信任服务:本法令第17条第1款规定,由信任服务提供商依其许可证获准提供的电子服务。 合格信任服务:本法令第17条第2款规定,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依其许可证获准提供的电子服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由信任服务提供商以电子形式签发,将电子签名验证数据与特定个人关联并归属于其电子签名,确认该个人姓名和身份或化名的文件。 合格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基于电子身份识别系统和认证程序签发,并符合TDRA条件的电子签名认证文件。 电子签名:由字母、数字、符号、声音、指纹或电子形式处理系统构成,附于电子文件或与其逻辑关联,用于核实签署人身份及其认可文件所载信息的签名。 可靠电子签名:符合本法令第19条条件的电子签名。 合格电子签名:由合格电子签名设备创建,并基于合格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签发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附于电子文件或与其逻辑关联,用于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以及文件数据来源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电子形式数据。 可靠电子印章:符合本法令第19条条件的电子印章。 合格电子印章:由合格电子印章设备创建,并基于合格电子印章认证证书签发的可靠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认证证书:由信任服务提供商以电子形式签发,将电子印章验证数据与特定法人关联并确认其名称和身份的文件。 合格电子印章认证证书:符合TDRA条件,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基于电子身份识别系统和认证程序签发的电子印章认证文件。 电子签名或印章创建数据:由签署人拥有、监督和控制,用于创建电子签名或印章的唯一电子数据。 签署人:创建电子签名或印章的人。 电子签名或印章设备:依本法令用于创建不同等级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系统、软件或设备。 合格电子时间戳:将电子文件与特定时间关联,并证明其内容在该时间存在的电子形式数据。 合格电子交付服务:通过电子手段在人与人之间传输数据,提供数据发送和接收证明,保护传输数据免受丢失、盗窃、损坏或未经授权变更风险,并确认相关人员身份的服务。 人:自然人或法人。 依赖方:依赖电子信任服务提供服务、交易或实施其他行为的人。 合格信任标志:证明信任服务提供商经TDRA认定具备提供合格电子信任服务资格的标志或徽标。 信任服务提供商: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获TDRA许可,提供一项或多项信任服务的人。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获TDRA授予合格身份,并依该身份提供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的信任服务提供商。 被许可人: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获TDRA许可的法人。 许可证: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签发,允许被许可人开展任何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的授权。 阿联酋信任名录:由TDRA编制、公布并更新,列明信任服务提供商、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相关服务和数据、许可证状态以及对本法令、实施条例和TDRA实施决定遵守情况的名录。 合规评估:由TDRA或其授权机构实施,用于确认许可证申请人和被许可人是否遵守本法令及实施决定所批准条件、控制要求和标准的评估。 协调世界时(UTC):依国际标准定义、以标准秒为基础的时间尺度。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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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令适用于: a. 采用本法令规定的电子交易、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的人; b. 电子交易、电子文件、信任服务、合格信任服务及完成该等事项所必需的程序。 2. 内阁可增加、删除或排除本条第1款(b)项所述任何交易、文件、服务或程序,亦可豁免任何机构适用本法令全部或部分规定。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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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旨在: 1. 增强信任,鼓励和便利各种电子交易,并保护客户权利; 2. 顺应技术发展,推动各行业电子交易; 3. 促进数字化转型和投资,并向公众提供电子服务。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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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本法令,TDRA具有下列职权: 1. 监管被许可人的工作和活动,包括签发、续期、变更、中止和撤销许可证,豁免许可或其全部或部分条件,以及在确认被许可人遵守与主管机关商定的控制要求、标准和条件后,授予或撤销合格身份; 2. 与主管机关协调后,制定电子身份识别系统、认证程序和数字身份的控制要求、程序及标准; 3. 与主管机关协调后,制定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的控制要求、程序及标准,特别是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经电子签名或盖章之电子文件的创建、保存和验证机制,以及合格信任标志规范; 4. 自行或通过合规评估机构评估许可证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并制定规范合规评估机构工作的控制要求和条件; 5. 编制、公布并更新被许可人、信任服务及合格信任服务的阿联酋信任名录; 6. 监督、管控并检查被许可人;检查阿联酋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时应与中央银行协调; 7. 接收和处理投诉,并采取必要程序和措施; 8. 履行内阁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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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文件不因采用电子形式而丧失法律效力或可执行性。 2. 电子文件所含数据不因其接收方式而丧失法律效力,但该数据详情须可在发件人的电子信息系统中访问,且电子文件应说明访问方式。 3. 本法令不要求任何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电子文件。 4. 同意使用电子文件可从表明同意的任何行为中推定。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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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国现行法律因任何原因要求保存文件、记录或信息的,如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并符合下列条件,即视为满足要求: a. 以创建、发送或接收时的形式保存,或以能够证明准确反映最初创建、发送或接收信息的形式保存; b. 以便于日后使用和查阅的方式保存; c. 保存能够识别电子文件发件人、目的地以及发送和接收日期、时间的信息(如有)。 2. 本条第1款(c)项的保存义务不包括仅为发送或接收文件而必然、自动生成的信息。 3. 任何人可使用他人服务履行第1款要求,但该他人须遵守该款条件。 4. 政府机关可就其管辖的电子文件保存制定不与本法令冲突的附加要求。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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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现行法律要求任何信息、陈述、文件、记录、交易或证据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之法律后果的,如电子文件所含信息以便于使用和查阅的方式保存,即视为满足书面要求。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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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国现行法律要求在文件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或规定未签名、盖章之法律后果的,在下列情形视为满足要求: a. 使用能够识别个人并表明其对电子文件所含信息之意思的方式; b. 所用方式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 适合电子文件创建或发送的目的; 2) 单独或与其他证据共同满足本款(a)项要求。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可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认证。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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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现行法律要求以原件形式提交或保存任何文件、记录、信息或消息的,电子文件在下列情形视为满足要求: 1. 有技术证据确认自文件、记录或信息首次以最终电子形式创建时起,其所含信息保持完整; 2. 电子文件允许在被要求时出示应提交的信息; 3. 符合监督相关记录或信息提交、保存的政府机关所规定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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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订立合同,要约和承诺可通过电子方式表示。 2. 合同不因以一份或多份电子文件形式订立而丧失效力、证据力或可执行性。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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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可在为此目的预先设置、编程且包含一个或多个电子信息系统的自动化电子手段之间订立。即使合同订立过程中无任何自然人亲自或直接介入,该合同仍然有效、可执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2. 特定个人控制的自动化电子信息系统可与另一人订立合同,但后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系统将自动订立或执行合同。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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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件人自行签发的电子文件,视为由其签发。 2. 在发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中,电子文件在下列情形视为由发件人签发: a. 由有权代表发件人行事的人发送; b. 由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设置、编程为自动运行的电子手段发送。 3. 在双方关系中,收件人在下列情形有权视文件由发件人签发并据此行事: a. 收件人正确采用发件人此前批准、用于确认文件由其签发的程序; b. 收件人收到的文件源于某人的行为,该人基于其与发件人或发件人代理人的关系,可以接触发件人用于证明文件由其签发的方法。 4. 下列情形不适用第3款: a. 收件人收到发件人关于文件并非由其签发的通知,并获给予合理时间依通知行事; b. 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文件并非由发件人签发; c. 收件人将文件视为发件人签发或据此行事并不合理。 5. 文件由发件人签发或依第1至3款视为由其签发的,收件人可在与发件人的关系中将收到的文件视为发件人意图发送的文件并据此行事。 6. 收件人可将收到的每份电子文件视为独立文件并据此行事;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文件为重复副本的除外。 7. 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电子文件因传输技术故障发生错误的,不适用第5、6款。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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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件人与收件人未约定收讫确认的特定形式或方式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认: a. 收件人以电子、自动化或其他方式发出的任何消息; b. 收件人足以使发件人获知电子文件已收到的任何行为。 2. 发件人声明电子文件以收到收讫确认为生效条件的,在发件人收到确认前不产生法律效力。 3. 发件人请求确认但未规定合理接收日期,且双方未指定或约定时间的,发件人可通知收件人其尚未收到确认并规定合理期限;期限内仍未收到的,可将电子文件视为未发送。 4. 发件人在发送前、发送时或通过电子文件请求或与收件人约定发送收讫确认的,适用第1至3款。 5.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确认时,推定收件人已收到相关电子文件,但确认并不表示认可文件内容。 6. 确认载明相关文件符合约定或适用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的,除非证明相反,视为已满足该等条件。 7. 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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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件人与收件人未就电子文件发送、接收的地点和时间达成约定的: a. 电子文件进入不受发件人或代表其发送文件之人控制的信息系统时,视为已发送; b. 接收时间按下列方式确定: 1) 收件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文件进入该系统时视为收到;如发送至收件人的其他系统,则在收件人提取文件时视为收到; 2) 收件人未指定系统的,文件进入其任何信息系统时视为送达,无论该系统所在地与依第2款认定的接收地是否不同。 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电子文件视为从发件人营业地发送,并在收件人营业地接收。 3. 适用本条时: a. 发件人或收件人有多个营业地的,以与相关交易联系最密切者为准;无相关交易的,以主要营业地为准; b. 无营业地的,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c. 法人的惯常居所为其总部或注册成立地。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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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TDRA许可证,任何人不得提供信任服务。 2. 未依本法令及其实施条例取得TDRA许可证和合格身份,任何人不得提供合格信任服务。 3. 本法令实施条例规定本条许可的条件、控制要求、标准和程序。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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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邦身份与公民事务管理局应在下列情形规定许可证申请人、服务提供商或合格服务提供商必须符合的控制要求、标准和条件: a. 面向政府部门的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 b. 依赖该管理局数据或服务的信任服务或合格信任服务。 2. TDRA应核实有关主体符合第1款要求。 3. 违反或不符合该等要求的,TDRA应中止或撤销其许可证。 4. TDRA应就本条所有情形与该管理局协调。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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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包括: 1. 信任服务: a. 创建电子签名和可靠电子签名; b. 签发可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c. 创建电子印章和可靠电子印章; d. 签发可靠电子印章认证证书; e. 签发网站认证证书。 2. 合格信任服务: a. 合格电子签名创建服务,包括签发认证证书和签名设备、远程管理设备、保存签名数据及验证签名; b. 合格电子印章创建服务,包括签发认证证书和印章设备、远程管理设备、保存印章数据及验证印章; c. 合格电子时间戳创建服务; d. 合格电子交付服务。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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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文件、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或电子交易,不得仅因以电子形式接收并通过信任服务处理而被排除作为法律程序中的证据。 2. 官方电子文件的纸质副本,在与原件一致的范围内构成确凿证据。 3. 合格电子签名符合本法令及实施条例条件的,在真实性方面等同手写签名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法人的合格电子印章构成与其关联之原始信息有效性和完整性的证据。 5. 合格日期和时间与正确数据关联时,通过合格电子时间戳验证。 6. 合格电子交付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7. 可靠电子签名和可靠电子印章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8. 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应符合本法令及实施条例条件。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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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 1. 与签署人关联并完全、专属于其控制; 2. 能够识别签署人; 3. 以能够检测数据任何变更的方式与已签署数据关联; 4. 采用符合实施条例技术要求的技术和安全措施创建; 5.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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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a. 基于依本法令有效、合格的认证证书创建; b. 使用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设备创建; c. 证明其有效性的数据与提交依赖方的数据一致; d. 合格认证证书中的签署人识别数据已正确提交依赖方;采用假名化技术的,应告知依赖方; e. 采用实施条例要求的技术和安全措施创建; f.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应依实施条例规定提供验证服务。 3. 验证服务应以自动、高效、可靠的方式向依赖方提供正确结果,并确保不存在入侵。 4. 验证结果应由合格服务提供商以可靠电子签名或印章签署,或采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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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确保所用签名或印章创建数据的保密性; 2. 以现有技术保护创建数据免遭第三方使用或伪造; 3. 电子签名或印章仅创建一次; 4. 签署或盖章前不得修改或向签署人隐瞒待签数据; 5. 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依实施条例条件、标准和程序代表签署人管理或创建签名创建数据; 6. 遵守经批准的信息安全和保护控制要求及程序; 7.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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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提供合格电子签名和印章数据保存服务时,应采用维持信任服务连续性并依实施条例规定条件和期限确保合格电子签名持续有效的程序和技术。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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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电子时间戳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以防止数据被无痕更改的方式将日期、时间与数据关联; 2. 依赖与UTC关联的准确时间源; 3. 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以可靠电子签名或印章签署、盖章,或采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 4.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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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电子交付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由一个或多个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提供; 2. 按实施条例规定,以高安全和信任等级确保识别发件人; 3. 数据交付前确保识别收件人; 4. 由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以可靠电子签名或印章签署、盖章发送数据,或采用规定的其他方式; 5. 将服务所需的发送数据变更通知发送方和接收方; 6. 对数据发送、接收及任何变更加盖合格电子时间戳; 7.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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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54 / 54 · 100%
EN
53 / 54 · 98%
AR
54 / 54 · 100%
中文
54 / 54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46 of 2021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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