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与银行法 · 联邦法律

阿联酋商事交易法

关于商人、商事交易、银行业务及商业票据的联邦法律框架。

资料类型联邦法令
法律部门商事与银行法
法律体系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2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2日
官方公报737 (Supplement 1) · 2022年10月1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7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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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关于商人、商事交易、银行业务及商业票据的联邦法律框架。

  • 商人资格与商事账簿。
  • 商事合同与银行业务。
  • 汇票、支票及其他商业票据。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684 / 684
已译为中文684 / 684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适用于商人,以及任何人实施的全部实体或虚拟商业行为,包括在技术媒介中或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即使该人并非商人。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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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人及商业行为适用合同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商事规定。 2. 无特别约定时,对本法及其他商事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商业习惯和惯例。特别或地方习惯优先于一般习惯;双方既往交易规则视为适用于该情形的特别习惯。无商业习惯时,适用民事事项规定,但不得违反商业活动的一般原则。 3. 双方特别约定或商业习惯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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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特别联邦法律的商事事项,适用该等联邦法律,并适用本法中与其不相抵触的规定。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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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包括:1. 商人为与其商业有关事项实施的活动;商人实施的任何活动均推定与其商业有关,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2. 任何人(即使并非商人)为获利而实施的投机活动。3. 法律规定视为商业活动的行为。4. 与商业活动相关或为其提供便利的活动。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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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商业行为:1. 为获利转售而购买有形或无形动产,无论按原状或经加工、制造后出售;2. 为出租而购买或租赁有形、无形动产;3. 出售或出租上述购买、承租的动产;4. 银行、货币兑换、证券市场、投资公司、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业务;5. 与商业票据有关的全部交易,不论有关当事人身份或票据所基于交易的性质;6. 海空航运活动,包括船舶和航空器的建造、买卖、出租、承租、修理或维护,海空运输和发运,用品、工具和材料买卖及补给,装卸和海空贷款;7. 设立商业公司;8. 往来账户;9. 各类保险;10. 公开拍卖,但司法机关实施的除外;11. 酒店、餐馆、影院、剧院、运动场和游乐场业务;12. 水、电、燃气的生产、销售、输送和分配;13. 以刊登广告、新闻和文章获利为目的发行报刊;14. 邮政和通信;15. 广播电视播出及录音、摄影棚业务;16. 公共仓库及对存放财产设立的质押;17. 虚拟资产活动。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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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以专业方式经营时属于商业行为:1. 经纪;2. 商业代理;3. 佣金代理;4. 商业代表;5. 供应合同;6. 为按原状、改建或分割后出售获利而买卖土地或不动产;7. 陆路运输;8. 承包人承诺提供材料或工人的不动产工程;9. 自然资源采掘业;10. 旅游、旅行、进出口、报关以及服务和招聘机构;11. 印刷、出版、摄影、录音和广告;12. 工业;13. 畜牧和渔业;14. 为转租而提供或承租他人劳务;15. 为转租而出租或承租配备或未配备家具的住宅、公寓和房间;16. 创建、销售、出租和管理电子平台、网站、智能应用、数据、人工智能及其他数字化转型活动。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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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质和目的相似而可视为与前两条所列行为同类的活动,亦属于商业行为。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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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1. 农民出售其拥有或耕种土地所产农作物,即使以通常工具加工,但专业经营的除外;农民设立固定商店或工厂销售原状或加工农产品的,该销售属于商业行为;2. 有偿或无偿农业旅游,包括允许他人进入农场、从农场购买或租赁、参观或短期住宿,以观摩或体验农业活动、观看或购买动物及其产品、学习、培训或参加农场组织的其他活动;3. 个人主要依靠体力或智力劳动而非货币资本取得利润或报酬的活动;4. 艺术家自行或雇工创作并出售艺术品,以及作者自行印刷并出售其作品。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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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一方为商业行为、对另一方为民事行为的,双方义务均适用本法,但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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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活动、商业合同的订立及交易可依相关法律全部或部分以实体或虚拟方式,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或在技术媒介中执行、提供或发行。 2. 本条虚拟商业活动包括提供服务及从事与虚拟资产有关的业务和活动;内阁发布规范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法规。 3. 在技术媒介中或通过现代技术提供的商业合同和交易,适用其实体同类事项的相同规定。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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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主体视为商人:1. 具备必要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并为自己的账户从事商业活动,且以该活动为职业的人;2. 从事商业活动,或依《商业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设立的公司,即使其从事的活动属于民事活动。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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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宣布其为经商设立的营业场所,即视为商人,即使其并未将商业作为经常职业。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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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化名专业经商或隐于他人名义之后的人具有商人身份,表面以其名义经营的人亦具有商人身份。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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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别法律或规章被禁止经商的人仍从事商业活动的,视为商人并适用本法。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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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主体不具有商人身份:a. 各部、联邦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b. 公益机构、协会和俱乐部;c. 不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 2. 上述主体实施的商业行为适用本法,但特别法律条文排除的除外。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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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条文排除的事项外,下列主体具有商人身份并适用本法:1. 由联邦或地方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机关、部门或公司设立、拥有或参股的商业公司;2. 在阿联酋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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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简单手艺或小额贸易、主要依靠自身劳动而非货币资本取得维持生计利润的个人,不承担商人关于设置商业账簿和办理商业登记的义务,也不适用破产及预防性和解规定。经济部应与各酋长国主管机关协商,确定其可雇用人员的最高人数及小额贸易资本上限。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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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满18周岁且无法律障碍的人,具有从事商业的资格。 2. 受监护或监管的未成年人年满15周岁后,可依内阁根据经济部长建议发布的决定所定规则和条件从事商业。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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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被禁治产人在商业中拥有财产的,法院可依其最佳利益命令将财产退出该商业或继续保留。 2. 法院命令继续经营的,应授予其代表人不受限制或受限制的授权,以实施所需全部行为。 3. 有正当理由时,法院可撤销或限制授权,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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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关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或被禁治产人继续经营,或撤销、限制继续经营授权的任何命令,均应通知主管机关,以记入商业登记并依阿联酋现行法律公布。 2. 法院命令继续经营的,其责任仅以投入该商业的财产为限。 3. 在遵守第2款的前提下,相关法律规范未成年人被宣告破产的程序、情形和效力。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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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第22条的前提下,非阿联酋籍女性以商业为职业、取得商人身份及其后果,包括夫妻财产独立和分离,适用与从事商业的阿联酋籍女性相同的规定。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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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阿联酋公民可依内阁根据经济部长建议发布的决定所定条件、规则、范围和情形在阿联酋从事商业。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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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商业:a. 被宣告破产且尚未恢复权利的商人;b. 依阿联酋现行法律不得经商的人;c. 因欺诈破产、商业欺诈、盗窃、诈骗、背信、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书被定罪且尚未恢复权利的人。 2. 违反第1款禁令的,处1万至20万迪拉姆罚款,并在任何情况下判令关闭营业场所。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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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人未在商业登记中注册的,任何主管机关均不受理其与商业有关的交易。 2. 在技术媒介中或通过现代技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应符合主管机关关于商业登记注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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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684 / 684 · 100%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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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684 / 684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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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50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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