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与私法 · 阿联酋联邦法律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阿联酋现行联邦民事法律框架,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涵盖一般原则、债务、合同、物权及担保。

资料类型联邦法令
法律部门民事与私法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5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2026年6月1日
官方公报809 · 2025年10月14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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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阿联酋现行联邦民事法律框架,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涵盖一般原则、债务、合同、物权及担保。

  • 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至公历18岁。
  • 引入缔约前披露义务及框架协议制度。
  • 更新买卖、隐蔽瑕疵、工程、保险及担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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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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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422 / 1422
已译为中文1422 / 1422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法律规定适用于其以明文或含义所涵盖的一切事项。法律文本的含义明确时,不得进行伊智提哈德(独立法律推理)。 2. 法院在现行法律中未找到适用规定的,应依伊斯兰教法裁判,并根据公共利益(Maslaha)的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解决方案。 3. 法院在伊斯兰教法中未找到适用于所审事项的规则时,应依习惯(Urf)裁判,但该习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习惯仅适用于特定酋长国的,其效力限于该酋长国。 4. 法院在习惯中亦未找到适用规则的,应依自然法原则和公平规则裁判。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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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解释和阐释法律文本时,应参照伊斯兰法理学(Usul al-Fiqh)的规则和原则。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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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属于公共秩序事项: 1. 伊斯兰教法中明确且确定的规则。 2. 与国家治理制度有关的规定。 3. 与穆斯林个人身份有关的规定,包括婚姻、继承和亲属关系。 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颁布的法律中规定的、不得以协议排除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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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自生效之日起适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溯及生效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 2. 法律规定仅可由明确规定废止或中止其效力的法律规定、与其内容相冲突的法律规定,或对原法律所规范事项重新作出全面规定的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中止。 3. 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后颁布的一般规定不得废止或修改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在其规范范围内与一般规定相冲突的事项上优先适用。 4. 某项法律规定废止另一项法律规定后又被废止的,不因此恢复原规定的效力。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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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适用于符合该等规定所列条件的所有人员。 2. 某人依原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依新规定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其先前实施的行为。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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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因期间届满而不予受理诉讼的新规定,自其生效之日起适用于尚未届满的所有期间。 2. 对新规定生效前期间的起算、中止和中断,适用原规定。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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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规定设定的不予受理诉讼期间短于原规定的,新期间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即使原期间此前已经开始计算。 2. 原法律规定期间的剩余部分短于新规定期间的,诉讼不予受理期间于该剩余部分届满时完成。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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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适用其制作时或本应制作时有效的规定。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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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期限按公历计算。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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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法律冲突的案件中,为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查明应适用的法律,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应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为准。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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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的民事身份和行为能力适用其国籍所属国法律。但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订立并在境内产生效力的财产交易中,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且该限制事由具有隐蔽性、另一方不易察觉的,该事由不影响其在该交易中的行为能力。 2. 外国法人适用其实际主要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该法人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展活动的,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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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效的实质条件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就形式而言,两名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如依婚姻缔结地国家规定的形式订立,或遵守夫妻双方各自本国法规定的形式,即视为有效。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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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1. 婚姻契约产生的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 2. 离婚、司法离婚及分居。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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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情形中,如夫妻一方在订立婚姻契约时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公民,或其后取得阿联酋国籍并一直保留至提起诉讼之时,除结婚行为能力条件外,仅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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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的扶养义务适用扶养义务人所属国家的法律。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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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托管、财产管理以及为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失踪人而设立的其他制度所涉及的实体事项,适用应受保护之人的属人法。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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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不影响本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无继承人的外国人在阿联酋境内享有的财产权利应设为慈善瓦克夫(Waqf),由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 3. 遗嘱及其他死因处分的实体规定,适用遗嘱或处分所指定国家的法律;未指定法律的,适用处分人在死亡时所属国家的法律。 4. 遗嘱及其他死因处分的形式,适用遗嘱或处分所指定国家的法律、处分人在作出处分时具有国籍之国家的法律,或作出处分地国家的法律。 5. 外国人就其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境内的不动产订立的遗嘱,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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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的占有、所有权及与其有关的其他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动产适用导致其占有、所有权或与其有关的其他物权取得或丧失之事由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 财产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由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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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义务的形式和实体均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国家法律。未作选择的,当事人住所相同,适用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住所不同,适用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国家的法律,但根据具体情形可明确推知当事人拟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2. 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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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合同义务适用产生该义务的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2. 对于发生在国外、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属于合法行为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在发生地国家被认定为违法,本条第1款也不适用于由该违法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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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规则及一切程序事项,适用提起诉讼或实施程序行为地国家的法律。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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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特别法或在阿联酋生效的国际条约另有相反规定,不适用前述各条。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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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各条未规定的法律冲突事项,以国际私法原则为适用依据。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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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人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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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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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17日——完成全部1,422条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不将其标示为官方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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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25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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