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证据 · 联邦法律

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关于管辖、起诉与审理、判决、上诉、执行及临时措施的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资料类型程序法
法律部门诉讼与证据
法律体系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17日
颁布日期2022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2日
官方公报737 · 2022年10月1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16日
合并更新至

01

文件概览

关于管辖、起诉与审理、判决、上诉、执行及临时措施的联邦民事程序规则。

  • 管辖与审判地。
  • 诉讼、证据、判决及上诉。
  • 执行、财产保全及旅行禁令。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已提供官方阿拉伯文及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俄文和中文按页面所示实际覆盖率发布。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338 / 338
已译为中文338 / 338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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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适用于生效日前尚未裁判的诉讼和尚未完成的程序,但下列除外:a. 修改管辖权的规定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后生效;b. 修改期限的规定生效前该期限已开始;c. 对生效日前作出判决规定上诉途径,而新法取消或创设该途径。 2. 依当时有效法律正确实施的程序继续有效,另有规定除外。 3. 新设的不予受理、权利失效或其他程序期限,仅自设立该期限的法律生效日起算。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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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或抗辩仅在提出者具有现存合法利益时受理。但为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迫近损害,或保全在争议时可能灭失的权利证据,潜在利益即为充分。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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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撤销行政决定之诉,在被诉决定公布、送达利害关系人或证明其确实知悉后六十日届满,不予受理。 2. 依相关法规向有管辖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异议,中断期限。机关应在提交后六十日内决定,拒绝须说明理由;六十日未决定视为拒绝。起诉期限自明示或默示拒绝之日起算。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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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为通过送达实施的行为规定强制期限的,只有申请提交或送达程序在期限内开始,方视为遵守。 2. 本法规定某行为以存放、提交方式完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开始相关程序。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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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语言为阿拉伯语;不懂阿拉伯语的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人员,通过依法宣誓的口译员陈述。 2. 尽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决定,审理专业事项的特定法庭、具体案件或某类诉讼以英语作为审判、程序、判决和决定语言。当事人、证人、律师以英语陈述,诉状、备忘录、申请和文件以英语提交;不懂英语者通过依法宣誓的口译员陈述,具体情形、规则和条件由相关决定规定。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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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达依当事人请求、有管辖权法院命令或案件管理办公室决定,由送达员或按本法规定方式实施。 2. 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或监督法官可视情况准许原告或代理人以第9条第1款方式送达。 3. 可由一家或多家私人公司、事务所依本法送达;联邦司法委员会主席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制定规则,受托送达者视为送达员。 4. 无论何种情形,均可在全国范围送达,不受地域管辖规则限制。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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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达员或执行员实施送达、开始执行,只能在上午七时至晚上九时;公共假日仅在紧急情形并经监督法官、主管合议庭庭长或紧急事项法官许可。 2. 通过技术手段向自然人或私法人送达的,不受第1款时间限制,但录音、录像通话除外。 3. 对政府及公法人的活动进行送达或开始执行,应在其办公时间,但技术送达除外。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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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达文书包括:a. 申请送达人姓名、职业、住所、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或选定住所、工作地点及其代理人的相应资料;b. 被送达人姓名、职业、住所或选定住所,未知时为最后住所和工作地点,以及手机、传真、邮箱(如有);c. 送达员姓名、职务、所属机构和签名;d. 送达年月日、时间;e. 法院名称、送达事项、案号及庭期(如有);f. 收件人姓名、身份、签名、印章或指纹,或拒收及理由。 2. 技术送达仅须第1款a、b、d、e项资料。 3. 被告国籍的官方语言不是阿拉伯语的,原告应附经认证英语译本,双方事先约定其他语言除外。 4. 第3款适用于全部民商事诉讼,但劳动者提起的劳动诉讼和个人身份诉讼除外。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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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通过下列方式送达:a. 录音或录像通话、手机短信、智能应用、电子邮件、传真、其他技术手段,或双方约定的本法所列方式;b. 在任何地点亲自、住所、居所或向代理人送达。因被送达人原因未能送达或其拒收,视为本人送达。住所、居所无人时,交共同居住的配偶、亲属、姻亲或服务人员;其拒收、无适格收件人或住所关闭的,直接张贴于外门或发布于法院网站;c. 选定住所;d. 工作地点,无本人时交上级、管理人员或同事;个人身份案件须在工作地点向本人送达。 2. 送达员核实收件人身份,外观应已满十八岁,且本人或其代表与被送达人无明显利益冲突。以a项技术送达的,核实手段专属于被送达人;录音、录像通话应制作载明内容、时间、日期、接听人的记录,具有证明力并附案卷。 3. 无法依第1款送达的,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主管法官或合议庭庭长,至少向一个相关机构查询后,在法院网站发布,或在境内广泛发行的阿拉伯语电子、纸质日报刊登;被送达人为外国人且必要时,亦在外文报纸刊登。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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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无特别规定的,送达副本如下:1. 各部、联邦和地方政府部门、公共机关及机构,送达其法定代表人;2. 私法人、协会、公司、私人或个人机构,以及在境内设分支或办事处且送达涉及该分支的外国公司,依第9条第1款送达,并在管理中心交法定代表人、代行职责者或合伙人;均不在时交办公室雇员;无管理中心、已关闭或经理、雇员拒收的,在法院网站发布、无需法院许可直接张贴门上或视情况公告;3. 武装部队、警察及类似人员,交其主管部门;4. 在押、被拘留人员,交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并证明本人收到;5. 商船海员、工作人员,交船长,船已离港则交航运代理;6. 境外且无法通过技术、私人公司、事务所或约定方式送达者,送司法部转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再交境内有关外交使团,但特别协定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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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产生效力:1. 依第9、10条交付之日或被送达人拒收之日;2. 境内相关外交使团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所转送达文件后二十一个工作日届满;3. 传真收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技术手段发送,或录音、录像通话实现之日;4. 在法院指定网页发布之日,发布持续不少于十五日;或依本编完成张贴、公告之日。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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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日、月、年计算的到庭或程序期限,不计送达日或法律规定开始期限的事件发生日,于最后一日结束时届满。 2. 以小时计算的,不计送达或事件发生小时,于最后一小时结束时届满。 3. 程序须待期限届满方可进行的,只能在最后一日结束后实施。 4. 最后一日为公共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 月、年按公历计算,月为三十日,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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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明文规定无效,或程序存在实质缺陷致目的未实现的,程序无效。 2. 即使法律规定无效,如证明程序目的已实现,亦不判无效。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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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公共秩序的无效外:1. 仅法律为其利益规定无效者可主张;2. 导致无效的一方不得主张;3. 受保护者明示或默示放弃的,无效消灭。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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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即使已被主张,仍可在法律规定的实施期限内补正;法律未规定期限的,法院确定适当期限。补正程序仅自补正日起生效。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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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具备另一程序要件的,作为该另一程序有效;仅部分无效的,仅该部分无效。前后程序不以该无效程序为基础的,不受影响。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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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就其记载内容构成官方文书,由书记员制作并与法官以纸质或电子方式签署,否则无效。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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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员、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不得在涉及本人、配偶、四亲等内血亲或姻亲的案件中履行职务范围内行为,否则无效。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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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境外不动产的物权诉讼外,法院有权审理针对本国公民,以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之诉。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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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境内无住所、居所,但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有管辖权:1. 在境内有选定住所;2. 诉讼涉及境内财产、本国公民遗产份额或在境内开始的继承;3. 涉及在境内订立、履行或约定履行的义务,拟在境内认证的合同、境内事件,或由境内法院宣告的破产;4. 在境内有住所的妻子起诉曾在境内有住所的丈夫;5. 涉及父母、妻子、受禁治产人或未成年人的扶养、未成年人血统或人身、财产监护,且扶养请求人、妻子、未成年人或受禁治产人在境内有住所;6. 涉及个人身份,原告为本国公民或在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人,而被告在境外无已知住所,或应适用本国法;7. 任一被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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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裁判属于其管辖的主诉之先决事项、附带申请,以及与主诉相关且为妥善司法应一并审理的任何请求;即使对主诉无管辖权,亦有权命令在境内执行的紧急和保全措施。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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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出庭,且法院依前述条文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依职权裁定无管辖权。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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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违反本章条文的协议均无效。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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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审法院审理全部一审申请、争议和诉讼,但特别规定排除者除外。 2. 阿布扎比联邦初审法院专属审理各部及联邦机关作为当事人的全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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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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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338 / 338 · 100%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 2026年8月20日——完成全部338条俄文及中文编辑译文;不将其标示为官方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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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42 of 2022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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