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境内无住所、居所,但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有管辖权:1. 在境内有选定住所;2. 诉讼涉及境内财产、本国公民遗产份额或在境内开始的继承;3. 涉及在境内订立、履行或约定履行的义务,拟在境内认证的合同、境内事件,或由境内法院宣告的破产;4. 在境内有住所的妻子起诉曾在境内有住所的丈夫;5. 涉及父母、妻子、受禁治产人或未成年人的扶养、未成年人血统或人身、财产监护,且扶养请求人、妻子、未成年人或受禁治产人在境内有住所;6. 涉及个人身份,原告为本国公民或在境内有住所的外国人,而被告在境外无已知住所,或应适用本国法;7. 任一被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