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产生效力:1. 依第9、10条交付之日或被送达人拒收之日;2. 境内相关外交使团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所转送达文件后二十一个工作日届满;3. 传真收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技术手段发送,或录音、录像通话实现之日;4. 在法院指定网页发布之日,发布持续不少于十五日;或依本编完成张贴、公告之日。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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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产生效力:1. 依第9、10条交付之日或被送达人拒收之日;2. 境内相关外交使团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所转送达文件后二十一个工作日届满;3. 传真收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技术手段发送,或录音、录像通话实现之日;4. 在法院指定网页发布之日,发布持续不少于十五日;或依本编完成张贴、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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