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日、月、年计算的到庭或程序期限,不计送达日或法律规定开始期限的事件发生日,于最后一日结束时届满。 2. 以小时计算的,不计送达或事件发生小时,于最后一小时结束时届满。 3. 程序须待期限届满方可进行的,只能在最后一日结束后实施。 4. 最后一日为公共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 月、年按公历计算,月为三十日,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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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日、月、年计算的到庭或程序期限,不计送达日或法律规定开始期限的事件发生日,于最后一日结束时届满。 2. 以小时计算的,不计送达或事件发生小时,于最后一小时结束时届满。 3. 程序须待期限届满方可进行的,只能在最后一日结束后实施。 4. 最后一日为公共假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 月、年按公历计算,月为三十日,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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