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无特别规定的,送达副本如下:1. 各部、联邦和地方政府部门、公共机关及机构,送达其法定代表人;2. 私法人、协会、公司、私人或个人机构,以及在境内设分支或办事处且送达涉及该分支的外国公司,依第9条第1款送达,并在管理中心交法定代表人、代行职责者或合伙人;均不在时交办公室雇员;无管理中心、已关闭或经理、雇员拒收的,在法院网站发布、无需法院许可直接张贴门上或视情况公告;3. 武装部队、警察及类似人员,交其主管部门;4. 在押、被拘留人员,交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并证明本人收到;5. 商船海员、工作人员,交船长,船已离港则交航运代理;6. 境外且无法通过技术、私人公司、事务所或约定方式送达者,送司法部转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再交境内有关外交使团,但特别协定另有规定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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