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1条

1. 本法适用于生效日前尚未裁判的诉讼和尚未完成的程序,但下列除外:a. 修改管辖权的规定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后生效;b. 修改期限的规定生效前该期限已开始;c. 对生效日前作出判决规定上诉途径,而新法取消或创设该途径。 2. 依当时有效法律正确实施的程序继续有效,另有规定除外。 3. 新设的不予受理、权利失效或其他程序期限,仅自设立该期限的法律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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