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针对信息系统、数据、电子支付、隐私及网络公共秩序的特别犯罪。
- 未经授权访问与系统干扰。
- 欺诈、电子支付与个人数据。
- 内容犯罪、责任及没收。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涉及系统、数据、电子支付、内容及隐私的联邦犯罪。
限制与排除
须与一般刑法、刑事程序法及行业特别法规一并适用。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阿联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政府实体:任何联邦或地方政府实体,或该等实体持有不少于25%资本的公司、机构。 主管机关:阿联酋境内负责电子与网络安全的联邦或地方机关。 信息技术:用于创建、处理、存储、交换和使用电子信息系统、程序、网站、信息网络及信息技术设备的各种技术。 网络空间:与计算机网络、互联网、各种信息程序及其服务有关的一切。 数据或信息:以数字、字符、文字、符号、图像、视频、信号、声音、地图或其他形式存在的有组织或无组织数据、事实、概念、指令、意见或测量的集合,由人或计算机解释、交换或处理,处理或流通后形成信息。 政府数据和信息:与任何政府实体有关或属于该实体且未向公众开放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个人数据和信息:涉及自然人私人生活或个人身份的信息或数据,或经直接、间接关联可揭示其身份的信息或数据。 机密信息和数据:未经有权授权者事先许可,不得由第三方访问或获披露的信息或数据。 路由数据:信息系统生成,用于显示通信来源、发送方和接收方接口、时间、日期、大小、持续时间及服务类型的数据。 网站:信息网络中依靠智能软件,使用户能够提供、交换或传播文字、音频、视觉或数据内容的虚拟空间或域名,包括社交媒体网站、网络和平台、个人页面和账户、博客及电子服务等。 电子信息系统:为处理、管理或存储电子信息而设计,能够通过信息技术设备执行指令或命令的信息程序或程序集合,包括应用程序等。 信息技术设备:用于处理电子数据、执行逻辑和数学运算或存储功能的磁性、光学、电化学电子设备或其他工具,包括直接或间接连接、使其能够存储或向他人传输电子信息的工具。 电子账户:为使用信息网络中介服务而创建的账户。 内容:在特定语境中向接收者提供价值的电子信息、数据和服务。 非法内容:其主题构成法定犯罪,或在阿联酋境内发布、流通、再流通会损害国家安全、主权或利益、公共健康或安宁、与他国友好关系,影响联邦国民议会或各酋长国咨询委员会选举结果,煽动群体间敌意仇恨,或降低公众对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信任的内容。 虚假数据:全部或部分虚假、误导的谣言和数据,无论其本身或所处语境。 电子机器人:为高效、快速执行自动化任务而创建或修改的电子程序。 电子文件:通过电子工具在介质上创建、存储、提取、复制、发送、传输或接收的信息记录或陈述。 黑客入侵:未经授权、违反许可或非法访问、停留在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机器或车辆操作系统、信息网络等。 泄露:未经系统所有人知悉或授权故意披露数据;该数据可属敏感、私人或机密。 截取:为窃听、干扰、存储、复制、记录、规避、改变内容,或为非法滥用、改道、重定向而查看、监控或取得数据、信息。 网络攻击:有意、有计划地针对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电子网络或设备,降低其能力和功能,无论为个人目的或为截取、侵入、黑客入侵、泄露、使数据面临风险或中断运行等。 加密:将信息、信息系统或工具转换为不可读取或识别的形式,除非使用密码或有关加密工具恢复原状。 电子:与电磁、光学、数字、自动、光子或类似技术有关。 电子介质:用于存储和流通电子数据、信息的物理介质,包括光盘、电子存储器等。 数字证据:具有证明力或价值,存储、传输、提取或源自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的电子信息,可用专门技术设备或应用收集分析。 信息网络:两个或更多信息程序和信息技术设备之间的连接,使用户能够访问信息并进行交换。 互联网协议地址:分配给信息网络上每个信息技术设备、用于连接的数字标识。 信息网络中介:提供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人员,包括社交网络服务、搜索引擎、网络传输内容汇集、视频分享等。 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基于信息技术的信息网络访问服务的公共或私人自然人、法人。 金融、商业或经济机构:依阿联酋主管机关颁发许可取得相应地位的机构。 儿童:按公历未满十八周岁者。 儿童色情:通过通信、社交网络或其他手段制作、展示、传播、持有或流通图片、影片或绘图,显示儿童处于真实、虚构或模拟的有伤风化性行为或表演。 电子广告:通过电子手段,直接或间接促进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广告。 误导性广告:就商品或服务提供欺骗性信息或遗漏实质、基本信息,影响消费者决定并促使其购买,而无该信息即不会购买。 数据或信息处理:对自然人或法人数据实施一项或多项操作,包括收集、接收、记录、存储、修改、传输、检索和删除。 用户:以任何形式使用信息技术服务或从中受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纠正、删除虚假数据令:主管机关向一人或多人发出的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纠正、移除或删除非法内容或虚假信息、数据。 禁用令:主管机关向发布非法内容或虚假数据的信息网络中介发出的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禁止用户访问。 访问阻断令:在未执行本法令其他指令时,主管机关向阿联酋境内服务提供者发出的命令,要求采取措施禁止境内用户访问网站或电子账户。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黑客入侵网站、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的,处监禁及(或)100,000至300,000迪拉姆罚款。 2. 入侵造成损害、毁坏、工作停止或中断,或造成数据、信息取消、删除、销毁、披露、损坏、修改、复制、传播、再传播、取得或丧失机密性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1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3. 为非法目的取得数据或信息而入侵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20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黑客入侵政府实体网站、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的,处有期徒刑并处20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2. 入侵造成损害、毁坏、工作停止或中断,或数据取消、删除、销毁、披露、损坏、修改、复制、传播、再传播、机密性丧失,或犯罪由网络攻击实施的,处不少于五年有期徒刑并处250,000至1,500,000迪拉姆罚款。 3. 为取得第1款实体数据或信息而入侵的,处不少于七年有期徒刑并处250,000至1,500,000迪拉姆罚款。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故意损害、毁坏、停止或中断网站、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运行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500,000至3,000,000迪拉姆罚款。 2. 损害针对银行、媒体、医疗或科研实体,为实现非法目的,或犯罪由网络攻击实施的,处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至3,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故意损害、毁坏、停止或中断政府实体或关键设施的网站、电子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的,处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至3,000,000迪拉姆罚款。通过网络攻击实施的,构成从重情节。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未经许可,使用信息技术取得、持有、修改、销毁、披露、泄露、取消、删除、复制、传播或再传播电子个人数据、信息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款。 2. 第1款数据涉及检查、诊断、药物、医疗保健、病历、银行账户或电子支付信息的,构成从重情节。 3. 明知第1、2款数据系非法取得而接收、保存、存储,或同意处理、使用的,处监禁及(或)罚款。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未经许可取得、持有、修改、销毁、披露、泄露、取消、删除、复制、传播或再传播政府机密数据、信息的,处不少于七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至3,000,000迪拉姆罚款。 2. 行为损害阿联酋,或导致军事、安全设施用于通信、传输机密信息的电子系统和软件运行丧失机密性的,处不少于十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至5,000,000迪拉姆罚款。 3. 明知第1款数据非法取得而接收、保存、存储,或同意处理、使用的,处有期徒刑。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未经许可,使用信息技术取得、持有、修改、销毁、披露、泄露、取消、删除、变更、复制、传播或再传播金融、商业或经济机构机密数据、信息的,处不少于五年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至3,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未经有关人员许可或授权,取得网站、信息系统、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设备的PIN码、密码、口令等的,处监禁及(或)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款。 2. 非法取得者为实施犯罪而访问或使第三方访问有关网站、系统、网络或设备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30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被发现,使用他人地址或其他方式规避信息网络协议地址的,处有期徒刑及(或)5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创建虚假网站、账户或电子邮件并虚假归属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处监禁及(或)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款。 2. 行为人使用或使第三方使用虚假账户、邮件或网站,以有损有关人员的方式行事的,处不少于两年监禁。 3. 虚假网站、账户或邮件被归属于政府实体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2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阻碍或截取对信息网络、网站、电子信息系统、电子通信、信息或数据访问的,处监禁及(或)1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2. 披露或泄露通过截取得到的信息、数据或通信内容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并处不超过1,000,000迪拉姆罚款。 3. 截取涉及政府实体通信、信息或数据的,处有期徒刑。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反阿联酋现行法律,使用信息技术或设备收集、保存或处理阿联酋公民、居民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处监禁及(或)5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伪造联邦、地方政府或联邦、地方公共机关、实体电子文件的,处有期徒刑并处150,000至750,000迪拉姆罚款。 2. 伪造第1款以外实体文件的,处监禁及(或)100,000至300,000迪拉姆罚款。 3. 明知而使用伪造电子文件的,适用伪造罪的处罚。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伪造、克隆或复制信用卡、借记卡或任何电子支付工具,或使用信息技术系统、设备获取其数据、信息的,处监禁及(或)2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下列人员处相同处罚:1. 为便利上述行为制造、设计信息技术设备或软件;2. 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电子卡、借记卡、其他电子支付工具或其数据,以为本人或第三方取得他人资金、财产或使用有关服务;3. 明知违法仍接受使用伪造、虚假、复制的卡、支付工具或非法获取的数据。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本法令规定的犯罪、隐匿证据或痕迹、阻止发现,而持有、取得、准备、设计、生产、进口、提供或使用信息程序、信息技术手段、密码、代码或加密的,处不少于两年监禁及(或)2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或便利实施法定犯罪而管理、创建或使用信息网络网站、账户的,处不少于一年监禁及(或)300,000至5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负责管理网站、信息网络账户、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的人员,为妨碍搜查、调查、讯问人员或其他主管机关工作而隐匿、篡改与本法令犯罪有关的数字证据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不低于2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负责管理网站或电子账户并在其上发布不符合有关机关媒体内容标准的内容、数据或信息的,处不超过一年监禁及(或)30,000至300,000迪拉姆罚款。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便利与恐怖团体、协会、组织或非法实体的领导人、成员联系,招募成员,宣传倡导其思想,资助活动,提供实际协助,或传播制造燃烧装置、武器、弹药、爆炸物、危险材料及其他恐怖工具的方法,而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通过信息网络、设备发布有关信息、数据的,处无期徒刑并处2,000,000至4,000,000迪拉姆罚款。 2. 以任何方式下载、转播、再发布第1款网站内容,重新访问查看,或传播煽动仇恨内容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5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3. 非累犯案件,法院可不适用第2款处罚,改为将被告送入辅导机构,或实施电子监控并禁止其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期限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期。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使用信息网络或设备,向任何组织、机构、机关、个人或实体提供未经授权发布、流通,且会损害阿联酋或其政府机关利益,或损害国家声誉、威望、尊严的信息、数据、报告或文件的,处有期徒刑。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煽动行为,传播或广播可能危害阿联酋安全和最高利益、损害公共秩序,或煽动攻击司法执法人员、治安人员的信息、新闻、漫画或其他图像,而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使用信息网络、设备的,处有期徒刑并处不超过1,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使用信息网络或设备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传播含有煽动、宣传、鼓吹骚乱、仇恨、种族主义或宗派主义的信息、程序、思想,损害国家统一、社会和平、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危及阿联酋利益的,处有期徒刑并处2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2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网站、信息网络或设备上发布信息、新闻、数据、视觉图像、视听材料或谣言,意图嘲弄或损害阿联酋、其机关机构、建国领导人、国旗、货币、和平、国徽、国歌或本国公众人物的声誉、威望、尊严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不超过500,000迪拉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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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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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17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6年8月16日——导入官方来源版本。
- 2026年8月17日——审核分类、适用范围、翻译状态及发布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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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4 of 2021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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