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经许可,使用信息技术取得、持有、修改、销毁、披露、泄露、取消、删除、复制、传播或再传播电子个人数据、信息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款。 2. 第1款数据涉及检查、诊断、药物、医疗保健、病历、银行账户或电子支付信息的,构成从重情节。 3. 明知第1、2款数据系非法取得而接收、保存、存储,或同意处理、使用的,处监禁及(或)罚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1. 未经许可,使用信息技术取得、持有、修改、销毁、披露、泄露、取消、删除、复制、传播或再传播电子个人数据、信息的,处不少于六个月监禁及(或)2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款。 2. 第1款数据涉及检查、诊断、药物、医疗保健、病历、银行账户或电子支付信息的,构成从重情节。 3. 明知第1、2款数据系非法取得而接收、保存、存储,或同意处理、使用的,处监禁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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