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便利与恐怖团体、协会、组织或非法实体的领导人、成员联系,招募成员,宣传倡导其思想,资助活动,提供实际协助,或传播制造燃烧装置、武器、弹药、爆炸物、危险材料及其他恐怖工具的方法,而创建、管理、监督网站或通过信息网络、设备发布有关信息、数据的,处无期徒刑并处2,000,000至4,000,000迪拉姆罚款。 2. 以任何方式下载、转播、再发布第1款网站内容,重新访问查看,或传播煽动仇恨内容的,处不超过五年监禁并处5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3. 非累犯案件,法院可不适用第2款处罚,改为将被告送入辅导机构,或实施电子监控并禁止其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期限由法院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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