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1条

下列犯罪仅依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投诉提起刑事诉讼:1. 被害人为行为人配偶、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且物品未被司法、行政扣押或设有第三人权利时的盗窃、欺诈、背信及隐匿所得物;2. 不向有权请求者交付儿童,或从监护、照料者处带走儿童;3. 拒付判令的扶养费、监护、哺乳或住房费用;4. 侮辱、诽谤;5. 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被害人知悉犯罪及行为人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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