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阿联酋联邦税务

贵金属与宝石增值税反向征税

完整逐条收录黄金、白银、钯、铂、特定宝石及符合条件珠宝的反向征税规则。

资料类型税务立法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税务
原文语言阿拉伯文为准 · 政府发布英文版本 · 俄文/中文编辑译文
审核日期2026年8月25日
颁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6日
官方公报790 · 2024年12月27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8月25日
合并更新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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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完整逐条收录黄金、白银、钯、铂、特定宝石及符合条件珠宝的反向征税规则。

  • 涵盖四种贵金属及明确列举的宝石。
  • 买方须完成增值税登记,并在供应前提交两份书面声明。
  • 废止原黄金及钻石第25/2018号决定;自2025年2月26日起生效。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全部5条均以四种语言在站内发布;俄文及中文属于非官方编辑译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5 / 5
已译为中文5 / 5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所规定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上述定义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货物:贵金属、宝石,以及由任何贵金属、宝石或其组合制成的珠宝,但贵金属或宝石的价值须高于其他组成部分的价值。 贵金属:黄金、白银、钯和铂。 宝石:天然和合成钻石、珍珠、红宝石、蓝宝石及祖母绿。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供应商向已登记的接收方供应货物,且接收方拟将其转售或用于生产、制造货物时,适用下列规则: a. 供应商无需核算该货物供应所涉税款,亦无需将其计入纳税申报表; b. 货物接收方须按供应给其的货物价值核算税款,并承担该供应产生的全部纳税义务及应缴税款的核算责任。 2. 货物供应依据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45条第1款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适用本条第1款。 3. 为适用本条第1款,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货物接收方应在供应日期前: 1) 向货物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说明向其供应货物系为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 2) 向货物供应商提交书面声明,确认其已在 FTA 登记; b. 货物供应商应在供应日期前: 1) 接收并保存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 2) 按 FTA 认可的方式核实货物接收方的登记状态。 4. 货物接收方未提交本条第3款a项所述声明的,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该接收方;该接收方亦不得将货物视为用于或拟用于上述《2017年第8号联邦法令》第54条第1款a项及b项所述情形。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财政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废止《2018年第25号内阁决定——关于在阿联酋登记主体之间对黄金和钻石适用增值税的机制》。 2. 任何违反本决定或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均予废止。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六十(6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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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各语言覆盖率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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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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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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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分类及适用范围的法律编辑审核已完成;译文并非经认证的官方译本。 · 2026年8月25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4年12月16日——第127/2024号内阁决定颁布。
  • 2024年12月27日——刊载于第790期《官方公报》。
  • 2025年2月26日——生效;该日期另与 FTA 公共澄清 VATP043 核对。
  • 2026年8月25日——完成全部5条四语对齐及法律编辑审核。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127 of 2024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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