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条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增值税:对生产和分销各阶段的货物、服务进口及供应征收的税,包括视同供应。 税款:增值税。 海合会国家:依海合会章程具有完整成员资格的全部国家。 适用国:通过本国立法实施增值税法并由实施条例界定的海合会国家。 货物:可供应的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水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能源。 服务:货物以外可供应的任何事项。 进口:将货物从境外带入本国,或从境外接受服务。 相关货物:已进口且如在本国供应不属于免税的货物。 相关服务:已进口、供应地在本国且如在本国供应不属于免税的服务。 人:自然人或法人。 应税人:依本法令已经或应当登记纳税的人。 纳税人:依本法令有义务在本国缴税的任何人,包括应税人或最终消费者。 税务登记:应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FTA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税务登记号:FTA向每一登记纳税的人签发的唯一号码。 已登记人:持有税务登记号的应税人。 货物接收方:为其供应或进口货物的人。 服务接收方:为其供应或进口服务的人。 进口商:就货物而言,为进口日海关清关所示进口人;就服务而言,为服务接收方。 应税交易商:适用国中主要活动为分销水和实施条例规定各类能源的应税人。 纳税申报表:应税人按FTA表格提供的税务信息和数据。 对价:因供应货物或服务已收到或预计收到的现金或其他认可补偿。 业务: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定期、持续、独立开展的活动,包括工业、商业、农业、专业、手工业、服务、勘探或使用有形无形财产的活动。 免税供应:在本国业务过程中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不征税且相关进项税不得退还,但本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税供应:任何人在本国业务过程中有对价供应货物或服务,不包括免税供应。 视同供应:依本法令规定视为供应并按应税供应处理的事项。 进项税:某人接受货物服务供应或实施进口时已付或应付的税。 销项税:对应税供应及视同应税供应征收的税。 可退税款:依本法令可由FTA退还纳税人的已付款项。 应纳税额:依本法令计算并征收的税。 应付税款:已到期应向FTA缴纳的税。 税期:计算并缴纳应付税款的特定期间。 税务发票:记录应税供应及其详情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发票。 税务贷项通知单:记录减少或取消应税供应之调整及详情的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贷项通知单。 政府机关:本国部委、政府部门机构、联邦和地方公共机关机构,以及依内阁决议享受政府机关待遇的其他实体。 慈善机构:内阁根据部长提议确定的非政府、非营利公共福利组织。 相关慈善活动:不为慈善机构任何所有人、成员或股东产生利益,由慈善机构在获主管机关批准、其依法设立文件或许可的宗旨范围内,为在本国开展或促进慈善目的实施的非营利活动。 强制登记门槛:实施条例规定的金额,应税供应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时,供应方须申请登记。 自愿登记门槛:实施条例规定的金额,应税供应或应税费用价值超过或预计超过时,供应方可申请登记。 运输相关服务:货运、包装封装、海关文件准备、集装箱管理、装卸储存和货物移动,以及与运输服务密切相关或完成运输所必需的其他服务。 业务设立地:业务依法设立并作出重要管理决定或履行中央管理职能的地点。 固定机构:业务设立地以外,具有足够人力和技术资源、使个人能够定期或永久供应或接受货物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 居所:个人依本法令具有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的地点。 非居民:在本国无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且通常不居住于本国的人。 关联方:经济、财务或组织上不相互独立,且一方可通过法律、持股或表决权控制其他方的两个或多人。 海关立法:规范本国海关的联邦和地方立法。 指定区域:内阁根据部长提议为本法令目的指定的任何区域。 出口:将货物运出本国,或向业务设立地或固定机构在境外的人提供服务。 代金券:使持有人有权按其标明或载明价值取得货物服务或获得价格折扣的工具,不包括Emirates Post Group发行的邮票。 以主权身份实施的活动:政府机关以其专属身份有偿或无偿实施的活动。 资本资产:指定长期使用的业务资产。 资本资产计划:根据特定期间实际使用情况调整最初退还进项税的制度。 行政罚款:FTA因个人违反本法令及税务程序立法而施加的金额。 行政罚款评定:FTA就到期行政罚款作出的决定。 消费税:依法律对特定货物征收的税。 税务集团:依本法令在FTA登记为单一应税人的两个或多人。 纯碳氢化合物:仅由氢和碳组成的各种纯化学式化合物(CxHy)。 逃税:个人采用非法手段造成应纳税额减少、不缴税款或取得无权获得的退税。 税务审计:FTA检查个人业务记录或相关信息、数据、货物,以核实其履行本法令或《税务程序法》义务。 税务评定:《税务程序法》定义的税务评定。 自愿披露:纳税人通过FTA表格,依《税务程序法》通知申报表、税务评定或退税申请中的错误遗漏。 税务程序法:经修订的2017年第7号《税务程序联邦法》及替代其的任何联邦法律。 电子发票系统:依税务程序立法,专用于签发、发送、交换和共享发票及贷项通知单详情的电子系统。 电子发票:依电子发票系统以可自动电子处理的结构化电子格式签发、发送和接收的发票。 电子贷项通知单:依该系统以结构化电子格式签发、发送和接收的贷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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