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7条

依本部分无登记义务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登记: 1. 在任一月末证明第19条供应价值或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应税费用超过自愿登记门槛; 2. 在任何时点预计未来三十日第19条供应价值或将发生的应税费用超过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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