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机关的活动以非主权身份实施,或与私营部门竞争的,视为在业务过程中作出供应。 2.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政府机关、视为以主权身份实施的活动,以及活动不与私营部门竞争的情形。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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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机关的活动以非主权身份实施,或与私营部门竞争的,视为在业务过程中作出供应。 2. 内阁应根据部长提议,通过决议确定政府机关、视为以主权身份实施的活动,以及活动不与私营部门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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