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登记人在停止实施应税供应,或连续十二个月应税供应价值低于自愿登记门槛且第17条第2款不适用时,应向FTA申请注销登记。 2. FTA确信保留登记将损害税制完整性的,可依实施条例条件和控制要求作出注销决定。 3. 注销不影响FTA追缴任何应纳税款或行政罚款的权利。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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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登记人在停止实施应税供应,或连续十二个月应税供应价值低于自愿登记门槛且第17条第2款不适用时,应向FTA申请注销登记。 2. FTA确信保留登记将损害税制完整性的,可依实施条例条件和控制要求作出注销决定。 3. 注销不影响FTA追缴任何应纳税款或行政罚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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