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

第19条

判断是否超过强制和自愿登记门槛时,应合计: 1. 应税货物和服务价值; 2. 该人收到、且未计入第1款的相关货物和相关服务价值; 3. 该人全部或部分收购另一人业务时,属于该另一人的全部或相关部分应税供应价值; 4. 实施条例规定情形下关联方作出的应税供应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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