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标准、计量、校准、技术法规、合格标志、认可及执法的联邦框架。
- 主管部职权以及国家计量与合格评定制度。
- 经批准标准、强制性技术法规及标志。
- 认可、检查、罚款、没收及许可证吊销。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建立标准、计量与校准、技术法规、标志登记、合格评定及认可的联邦制度,并规定工业与先进技术部职权及违法责任。
限制与排除
第2条的例外涉及经批准标准对人用及兽用药品、血清及类似产品的适用。医疗、研发、培训及部分其他实验室不属于合格评定机构定义。行业特别规则以及现行技术法规和决定在被替代前与本法令并行适用。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及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主管部:工业与先进技术部。 部长:工业与先进技术部长。 相关机关:负责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及合格评定事务的联邦或地方政府机关。 计量器具:用于测量的机器、工具及设备,包括天平、容量量具、长度量具、基准单位等直接计量器具,以及温度计、压力表、水表、电表等间接计量器具。 实验室:实施检测及校准的机构。 校准:为确定及控制计量器具和设备的效能与准确度而进行的操作。 标准规范:规定商品、产品、材料、服务或其他受测对象的性质或说明、特征、质量等级、尺寸、计量指标或安全要求的文件,并包括术语、符号、测试方法、抽样、包装、标签及标志。 经批准的标准规范:经主管部批准的规范,称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以 UAE.S 表示。 技术法规:由内阁作出的决定,直接规定或通过援引、纳入标准规范、技术规范或操作规范的内容来规定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要求。 标志:表示主管部或其在标准、计量、质量及合格评定方面所发布内容,或表示与上述领域有关的任何国际机构的图形、标记、符号、印章、铭文或图像。 合格评定:为核实商品、产品、材料或服务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直接或间接开展的任何活动。 合格评定机构:经主管部登记、认可或接受并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包括检测及校准实验室、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机构,以及向体系、人员或产品颁发证书的机构;医疗实验室、研发实验室及用于个人、培训或教育目的的实验室除外。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主管部履行下列职责: 1. 会同相关机关编制、批准、公布、审查及修订标准规范;部长就实施经批准的标准规范作出决定,但人用及兽用药品、血清及类似产品除外。 2.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计量与校准制度,报内阁批准。 3.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国家合格评定制度,报内阁批准。 4.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监督技术法规实施的国家制度,以保障产品、商品及材料安全,报内阁批准。 5. 提出并制定产品、商品及材料登记及其组成规范和标准确定的国家制度,经与相关机关协调后由部长批准。 6.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合格评定机构登记、认可及指定的国家制度,报内阁批准。 7. 会同相关机关提出并制定本地增加值国家制度,报内阁批准。 8. 发展并统一计量手段和方法,并对其进行校准、控制及监督。 9. 使标准规范与国际、区域或海湾标准协调一致;部长在与相关机关协调后作出相关决定。 10. 将国际、区域或海湾规范采纳为经批准的标准规范,并以阿拉伯文、其他语言或两者发布;部长在与相关机关协调后作出相关决定。 11. 与相关机关协调,保管、维护经批准的基本计量基准,用于计量设备和器具的监督、审核及校准,并规范校准证书的签发。 12. 运营开展标准与计量相关检查、测试、分析及研究所需的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检验材料及产品,校准计量设备,并与境内外经认可的实验室签订合同。 13. 颁发或承认符合经批准标准规范及标志的合格证书,确定其种类,并规范其颁发及使用条件。 14. 编制、公布、发行及销售经批准标准规范和标准化相关出版物。 15. 经与相关机关协调,依现行程序及法律与海湾、区域和国际组织或机构就标准规范、标志及合格证书的相互承认达成协议。 16. 会同相关机关制定并发布创新产品(包括先进技术产品)的检查、测试要求及技术标准,以及与国际标准协调的程序。 17. 在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合格评定活动及本地增加值领域设立专门技术理事会和委员会。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主管部作为国家唯一的主管机构,发布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未经主管部许可,任何其他机构不得制定或发布标准规范,亦不得使用、放置或绘制含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标准规范”等字样,或在阿拉伯文或其他语言中含有相同含义的类似表述或符号。 2. 部长可批准自愿性标准规范,但其自愿适用不得损害下列事项: a. 维护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 b. 消费者保护; c. 保障公共利益;以及 d. 支持国民经济及工业和商业部门的政策与战略。 3. 经批准的标准规范可根据部长提议由内阁决定强制实施;强制实施后称为技术法规。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主管部是唯一负责规范标志使用并办理其登记的机构,所有该等标志统称“主管部标志”。主管部有权依部长决定所规定的规则,授予、续期、暂停或撤销其标志的使用许可,并在境外登记该等标志。标志签发或批准后,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官方公报》公布。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适用本法令规定的处罚,不妨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严厉处罚。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者,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1. 冒充获授权行使司法警察职权的主管部工作人员;或 2. 未经主管部许可签发或使用任何标志。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阻止、妨碍或逃避检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不实资料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1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反依据本法令发布的技术法规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并没收涉案材料及产品。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以不实方式宣传、要约或销售材料或产品,声称其具备经批准标准规范所规定特性的,处监禁并处不低于3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所有涉案材料均予没收。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再次违法的,法院除可将规定处罚加倍外,还可判令永久吊销经营机构许可证。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违反为实施本法令而发布之决定的任何规定者,处监禁并处不低于25,000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处罚。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内阁可根据部长提议,依其确定的条件授权政府或私人机构履行本法令规定的主管部部分职责。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由司法部长会同部长决定指定的主管部工作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且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具有司法警察人员身份。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不影响内阁职权的前提下,部长发布实施本法令所需的决定。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与本法令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均予废止。 2. 有关标准、计量、校准、认可及合格评定的现行法规、制度及决定继续适用,直至依据本法令发布替代文件。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法令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联邦登记册的官方阿拉伯文为准。政府发布的英文版本在第7条及第9条处罚部分存在明显遗漏;站内根据官方阿拉伯文 PDF 作编辑补全,并不作为政府逐字文本呈现。
法律审核
已于2026年8月30日核查元数据、现行状态、结构、全部16条及罚款金额。编辑文本用于认证、认可或执法程序前须由阿联酋律师外部复核。 · 2026年8月30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0年9月27日——颁布2020年第20号联邦法令,并依第16条自颁布之日起生效;9月30日刊载于第687号官方公报。
- 2026年8月30日——全部16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核对官方阿拉伯文 PDF 与政府英文版本,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20 of 2020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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